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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会救助须核对经济状况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3-06-17 08:42    编辑: 马燕燕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进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意见》规定,凡申请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居民,都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税务、金融、证监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就业、住房、工资、存款、机动车、证券、纳税、住房公积金等信息。通过开展信息核对,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各地在开展信息化核对或人工核对的同时,仍然要对申请对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传统方式进行核查,确保申请对象信息准确。

  《意见》强调,各级银行、证券、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地要抓紧启动建立核对机制的各项工作,2014年,全省各县(市、区、行委)必须全面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行顺畅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徐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