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民生保障

我省调整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补助标准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3-06-14 10:22    编辑: 李滨         

  6月1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结合青海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我省决定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标准。新标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目前,全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63万人(城市低保23万人,农村低保40万人),占全省户籍总人口的11.3%。城乡低保标准为:城市低保由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30元,农村低保由每人每年1924元提高到2044元。

  为进一步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在提高低保标准的同时,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分类施保补助标准: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对象”、残疾人和长期卧床病人、7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由20元提高到40元;60岁至69岁的老年人、单亲家庭成员,每人每月由10元提高到20元;农村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和长期卧床病人,每人每年由100元提高到200元。这是全省自2005年和2007年分别实施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政策以来,首次提高分类施保补助标准。 (张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