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6号)规定,发挥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对企业招用的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各类企业招用困难高校毕业生(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有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下同),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满1年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可给予企业一次性1000元补助。企业对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