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5)38号)规定,非公有制单位每接收1名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满1年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接收单位一次性1000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