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障 / 社会救助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临时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条件及流程

来源: 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 2013-06-08 08:50    编辑: 王易         

  农村低保户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持我省农村常住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村居民;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情况初审、评议和上报;(农村低保申请、审批一般于每年年初1-3月份集中办理);

  第二步: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三步: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低保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别进行3~5天的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即批准该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城市低保户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提出入保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在职家庭成员和离退休人员所属单位劳资部门有关月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

  第二步:入保申请人在如实填写《申报表》后,连同在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可组织或委托社区居委会在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查表》。

  第四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张榜公布5日,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民政局;

  第五步:(区)县民政局复查后,张榜公示。对群众无异议的从批准当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资金社会化发放。

  五保户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稳定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及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老年人(60岁以上)、残疾人;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本人或近亲属持家庭户口向村(牧)民委会提出申请;

  第二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初审,经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示10日以上。无异议的,填写《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对申请人的自身状况和家庭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步:现民政部门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农村农牧区五保供养证书》。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除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重点救助对象外的家庭人均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家庭和因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群体;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以家庭为单位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后无异议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步:家庭成员凭户口本、身份证领取现金。

  城乡保障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提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有以下人群。

  重点救助人群: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中的的残疾人,以上人群享受资助参保、参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大疾病二次救助;

  临时救助人群:低收入家庭中因突发事件造成一次性医疗费用较大的(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导致生活困难的患者。

  重大疾病救助人群:城乡居民中因患癌症、心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因医药费用支出巨大(超过10万元),导致生活困难的患者。

  儿童两病、三类重大疾病救助人群:纳入儿童两病救助的是全省农村牧区已参加新农合,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0-14岁儿童。纳入三类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是全省农村牧区已参加新农合,患重性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以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手术、放疗,化疗,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透析,导致生活困难的农(牧)民。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需持《身份证》和《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青海省农村五保供养证》、《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

  第二步:填写《申请表》,提交出院证;费用结算单;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等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第三步:乡镇政府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后无异议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

  联系处室:社会救助处 联系电话:0971-6127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