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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发展改革委答疑停车收费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3-05-16 09:23    编辑: 李滨         

  西宁市区的各类停车场所收费标准不统一,产生这一症结的原因是什么?我市将如何加强管理?日前,本报记者就广大市民关注的停车收费问题专访了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价格和收费工作的负责人。

  记者:目前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早在2000年原国家计委曾专门下发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省价格主管部门随后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记者:按照规定哪些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哪些实行市场调节价?

  答: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一是车站、机场、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二是旅游景点、码头等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记者:一些市民反映,西宁市区的各类停车场所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秩序比较混乱,对此有哪些看法?

  答:产生这一问题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上面所提到的三种定价形式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我市目前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点经营主体比较多,有政府公共资源的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停车场所,更多的却是社会各单位比如商场、宾馆酒店、写字楼、娱乐场所门前空地以及大量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停车场所,这一类停车场所按规定实行的是由产权经营单位依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的市场调节价,所以收费标准上的确存在路段不同收费价格不同的问题。

  记者:对以上问题将如何对其加强管理?

  答: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一是督促其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二是向停车人收取停车费后,必须给付收费票据;三是严格执行其公示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从严处罚。

  记者:有市民认为,设置在市区小街小巷内的路内停车点属公共资源,不应当向停车人收取停车费,对此如何看待?

  答:公共资源为何要收费,其原因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实际上收取的是道路资源有偿使用费。市区内现有的157个路内临时停车点,均需聘用管理人员进行停车管理和收费,其聘用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也是需要支出的,外地城市也是这样管理和经营的。依据我市各路内停车点所处地理位置的繁华与否及停车区域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程度,将其划分为三类,其中一类区域共有78个路段、1704个停车位,收费标准为每次停车收费5元(可停放2小时,2小时以后每增加1小时递增收费1元);二类区域共有47个路段、1296个停车位,收费标准为每次停车收费3元(可停放2小时,2小时以后每增加1小时递增收费1元);三类区域(相对偏远区域)共有32个路段、1056个停车位,收费标准为每次停车收费2元(可停放2小时,2小时以后每增加1小时递增收费1元)。

  记者:有机动车持有者认为,价格部门制定的路内临时停车点的停车收费标准有些高,对此如何看待?

  答:我委去年年底制定的路内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市政府颁布的《西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制定的,即“停车场收费定价要在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交通结构调控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城市中心区高于城市外围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采取差别化费率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费率”。在制定我市路内临时停车点的收费标准时,还重点参考了兰州市的收费标准,并做了较大幅度下调。(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