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便民通告

西宁市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公示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3-03-30 09:35    编辑: 李滨         

  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市卫生局已在全市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公示承诺制度,以此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增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自律性,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使城乡居民享受医改政策带来的实惠。

  根据要求,全市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全面公示机构内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零差率销售价格。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市卫生局相关要求,规范实施70种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专架存放,明确标识,并实施公示承诺服务,以后按规定将增加的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品种列入公示内容。同时,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实施公示承诺服务工作,并将公示工作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规范化建设考核内容,与各项政府补助核拨挂钩。(王紫、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