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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条款好霸道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3-03-07 09:05    编辑: 李滨         

  对“霸王条款”,人们深恶痛绝,它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一次次突破市场公平交易的底线。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两年多过去了,“霸王条款”依旧横行。

  购房:已付房款的30%与万分之0.1

  李先生购买了单位团购房,签字时,单位只发了合同的最后一页。过了一段时间后,完整的合同才发下来,李先生看了完整的合同后发现,合同里明显存在一些买卖双方责任不平等的条款,比如“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在约定时间内将贷款额下放到本公司账户,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此房另售,并扣除买受人已交付房款的30%作为违约金”,而在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则规定逾期不超过9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于是,李先生找到了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商才答应修改合同。

  延伸:购房合同中还存在以下“霸王条款”:1.付款方式缺乏弹性;2.所谓的“知名产品”无详细标注;3.小区公共部分权属不明。

  买车:想要现车需额外交钱

  吴先生在西宁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车,签订合同时,吴先生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想要提现车,必须购买某汽车装饰公司的车内饰品。此外,汽车销售公司故意打着汽车销量好,货源紧张的旗号,告诉顾客三个月后才能提车,若实在着急,则需额外支付一定的费用。此后,吴先生向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了这家公司的行为,工商局调查发现,这家公司销售出的300辆车中,就有200辆车的车主在这家公司指定的地点购买车内饰品。于是,工商局对这家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

  延伸:汽车销售行业还存在以下“霸王条款”:1.只能在指定地点维修;2.擅自改装,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3.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有线数字电视:必须连续收看满两年在《青海省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自开通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后,客户需连续收看数字电视节目满两年,否则,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权收回为客户配置的机顶盒,并追究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特殊情况预交两年收视费后可办理停机业务,预交费只准开通后继续消费,不能退款。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张处长说,由于消费者很少去仔细阅读每条协议,意识不到其中的“霸王条款”,并且,面对这样的垄断行业,消费者没有选择权。

  延伸:其他垄断行业还存在以下“霸王条款”:1.银行服务贵宾优先;2.话费套餐满半年后才可更改;3.如不更换智能电表就不供电。

  快递:先签字后验货

  网购时,商家一再提醒消费者要先验货后签字,可收货时,情况并非如此。赵女士在一家网站订购了一件大衣,快递送达后,赵女士要求先验货,但快递人员以“我们只负责送达”为由,坚持签完字后再验货。签字后,赵女士打开包装发现,大衣与网站上的描述大相径庭,并且有大量污渍。随后,网站以赵女士已经签字确认为由拒绝承担质量责任。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张处长表示,目前国家还没针对快递行业出台统一的规定,不少商家便钻法律的空子。

  延伸:快递行业中还存在以下“霸王条款”:1.最高赔偿不超过500元;2.赔偿不超过保价金额;3.查询快递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视为送达。

  购物: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逛商场时,刘女士看到某名牌皮具专柜打出了5折优惠的信息,一时兴起便买了一个皮包。回到家后,刘女士发现玫红色的皮包上方有一块明显的色差,底部还有一条不易察觉的小口子。为此,刘女士找到专柜希望能调换,营业员却称销售小票上明确规定“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张处长解释,打折、特价商品多数是商家因商品过季、款式过时或号码不全等原因作出的一种促销手段,其前提是商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这类商品与按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一样,商家必须承担三包责任。

  延伸:消费购物领域还存在以下“霸王条款”:1.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2.商品离柜,概不负责;3.购物赠品不享受三包。(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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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重要看点:

  1.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2.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3.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4.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