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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移接续 五个步骤可完成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3-02-03 09:22    编辑: 马燕燕         

  2月1日,已经在外地工作十年之久的李先生致电本报96369新闻热线称,他一直在西安工作,原单位缴纳了十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他想回西宁工作,却因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而伤透了脑筋。

  就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李先生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直接转到青海来,我省已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以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接续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2)将转移基金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