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列全国第4位
●农村和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从西部第8位上升到第4位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支付比例居全国前列
●工伤人员月伤残津贴、月人均生活护理费、月人均抚恤金待遇水平居西部前列
过去一年,我省社会保障部门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统筹安排,创先争优,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农村和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等五大重要民生指标有新突破。
2012年,根据省政府民生创先要求,我省进一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扩大参保覆盖面,重要民生指标实现“创先进位”: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的养老金月人均水平达到2049元,列全国第4位;农村和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由月人均55元提高到85元,从西部第8位上升到第4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由人均300元提高到400元,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76%,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居全国前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支付比例平均由80%提高到85%,最高支付限额由22万元提高到25万元,居全国前列;工伤人员月伤残津贴由1314元提高到1698元,月人均生活护理费由696元提高到1052元,月人均抚恤金由625元提高到670元,待遇水平居西部前列。
同时,建立了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了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目录,全面启动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李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