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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3-01-17 11:07    编辑: 李滨         

  随着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尤为重要,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频现肇事者逃逸或无力支付抢救费用等情况,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1月15日,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等,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对一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