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民生保障

《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今年起施行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3-01-16 09:43    编辑: 李滨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有了“救命钱”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青海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的《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安全和健康的关爱。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度增长,道路交通安全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频现肇事者逃逸或无力支付抢救费用等情况,抢救受害人生命的“救命钱”如何来,一直是困扰各级医疗机构和事故处理部门的难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等。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了解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等,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对1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4万元。 (卢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