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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监督办法严控物价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3-01-05 08:39    编辑: 马燕燕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禁止零售商违规向供应商收取新品进店费

  1月4日,西宁某超市内,面对丰富的蔬菜品种消费者正在选购。为确保两节期间我市主要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政府出台七大措施,其中包括增加近期价格上涨较快的蔬菜品种的调运,对市场上价格上涨较快的蔬菜品种的运费进行补贴。同时,动员主要超市做好平价蔬菜的供应工作。黎晓刚摄

  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省制定并审议通过《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首次将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餐饮、娱乐、物流等服务行业收费纳入了依法管理序列,对服务行业收取价外费用作了禁止性规定,在全国所有地方价格监管立法中具有代表性。如: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零售商违规向供应商收取新品进店费等不合法、不合规费用;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不得以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者以其他形式在标价之外加价等。《办法》还整合了包括《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细化了不明码标价、操纵价格垄断、违法谋取暴利以及低价倾销、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迫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对价格暴利的认定予以了明确。

  据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省价格违法行为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和智能型特征,乱涨价、价格欺骗,价格误导以及乱收费等不当价格行为较为普遍。由于《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一些破坏市场的价格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难以监管。所以本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加强价格部门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等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