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民生保障

海北州再提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3-01-04 09:42    编辑: 马燕燕         

  海北州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对象包括提标后发放标准是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按现行的标准基础上提高15%。城镇烈属每人每月提高158元、月发放标准达到1214元,农村烈属每人每月提高111元、月发放标准达到85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137元、月发放标准达到1053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101元、月发放标准达到777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128元、月发放标准达到981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92元、月发放标准达到704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提高359元、月发放标准达到275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50元、月发放标准达到59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35元、月发放标准达到345元;其它参战、涉核人员每人每月提高35元、月发放标准达到285元。通过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将进一步保障全州优抚对象基本生活。(作者:周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