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化教师评价改革,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投身于教育强国青海篇章建设。
青海省杰出教师、杰出校长、杰出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由省政府主办,省教育厅承办,每3年开展1次,每次表彰青海省杰出教师30名、杰出校长15名、杰出教育工作者20名,由省政府作出表彰决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按规定进行奖励。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在岗教师和校长,尊师重教、办学兴教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教育工作者。
评选表彰坚持将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基本要求,将一线学生工作作为评价重要参考。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分类设计,要求杰出教师教学业绩突出、专业水平较高,在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杰出校长要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得到广大学生和家长认同;杰出教育工作者要热爱教育工作,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成效显著。结合我省省情,《管理办法》针对教育人才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作了相应规定,进一步增强评价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推荐评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教育家精神为引领,将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群众满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确保表彰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坚持面向基层和一线的推荐评选原则,杰出教育工作者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评选的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省教育厅将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科学制定评选方案,强化组织保障实施,推动深化教师评价改革,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大力营造尊师重教浓厚氛围,使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之一,支持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热心从教、精心从教、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打造一支懂青海、爱青海、兴青海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有力支撑新时代青海教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