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长江青海段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1-20 11:01    编辑: 马燕燕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青海是长江的发源地,是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必须肩负起保护三江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不受污染的重大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及十三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认真实施“一优两高”战略,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强化完善保护修复措施,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树立红线思维,留足生态空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根据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的实际需要,在重点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科学建立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管理。

  ——落实保护优先,强化生态修复。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强化涉水工程监管,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修复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重点生态区的生态功能。

  ——坚持全面布局,系统保护修复。坚持江河湖泊、干支流有机统一的空间布局,把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放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中,全面布局、科学规划、系统保护、重点修复。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我省长江流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点水域实现全面禁捕,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保护功能充分发挥;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重点地区生态环境修复取得实质性进展,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到2035年,我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栖息生境得到全面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显著增长,水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渔业水域生态修复。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实施生态修复工程,通过采取闸口改造,建设过鱼设施、鱼类增殖站等措施,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消除已有不利影响,恢复原有生态功能,维护长江水域生态的完整性。科学制定鱼类人工增殖放流计划,合理确定放流种类和数量,加快恢复水生生物种群适宜规模。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开展标志放流和跟踪评估技术研究,为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二)开展濒危物种保护行动。科学确定、适时调整我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保护等级,依法严惩破坏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实施以川陕哲罗鲑、欧亚水獭、黄石爬鮡、长丝裂腹鱼等为代表的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抢救性保护行动。针对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制定保护规划,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全方位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管理,严格限制并努力降低不利影响。涉及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规划和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水域生态环境系统整体性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统筹处理好开发建设与水生生物保护的关系。结合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加强长江流域4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水产种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充分考虑青海生态地位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积极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和恢复。在全面落实好省上已建立的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政策的同时,多渠道、多层次呼吁国家统筹协调,尝试建立上下游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开展长江上游沱沱河、楚玛尔河、玛可河等重要支流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科学确定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对象。加强涉水生生物保护区在建和已建项目督查,跟踪评估生态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确保生态补偿措施到位、资源生态修复见效。

  (五)加强执法监管。加强立法工作,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提升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加快建立省内、省际重点水域执法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强化水域污染风险预警和防控,及时调查处理水域污染和环境破坏事故。健全执法检查和执法督察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加强外来物种管理,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或有转基因成分的物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对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把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到政府延伸绩效管理体系,形成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强大合力,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二)强化保护投入。各级政府根据大保护需要,创新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我省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和公众参与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事业,探索建立多主体参与、多元化融资、精准化投入的体制机制,为水生生物保护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强科技支撑。各相关科研部门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的生物学研究,攻克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的技术瓶颈,通过人工繁殖、驯养、放流等配套技术,逐步恢复不同区域、不同物种的天然种群。建立珍稀濒危物种基因库,加快开展物种基因收集、保存、扩繁等方面工作,探索利用现代基因技术提高保护水平的方式方法。开展生态修复技术集成示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水生生物保护模式和技术。

  (四)提升监测能力。全面开展省内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与环境本底调查,准确掌握水生生物资源、栖息地以及濒危程度状况。健全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装备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促进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

  (五)营造舆论氛围。我省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共同努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民众水生生物保护意识,增进人们对水生生物的关注和关爱,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