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凡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调查核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100元、300元、500元、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办法还规定,举报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举报和反映问题,不得捕风捉影、胡编乱造、恶意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以及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环境违法事实,并有义务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顺序以案件受理的时间先后为准。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的,再次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同时,办法还对不在奖励范围内的行为、举报处理、领奖办法、奖励经费、保密监督等作了详细规定。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环保网站、传真等形式举报城中区环境违法行为。
通信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附143号城中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
邮政编码:810000
举报电话:0971—8254110传真:0971—8214765
城中区环境保护局网址:http://www.xnsczqhbj.gov.cn投诉举报专栏
电子信箱:czqdq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