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土司

来源: 青海档案信息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09-16 15:43    编辑: 李滨         

  

  清代至民国初年推行于青海的一种统治制度。由明代土官制度演变而来。明代,曾于青海东部河湟地区推行“土汉参治”制度,即由外派流官与当地土官共同治理地方,并以流官为主、土官为辅的统治制度。其后土官因立功授封、土地增多、权力加大、子孙世袭,便拥有了固定的辖地、土兵和土民等,逐渐具备了“封土司民”的条件。至清代初年,这些有官爵、辖地、土民和土兵的土官纷纷归顺清王朝,从世祖顺治四年到十一年(1647~1654年),清政府相继发给各土官号纸印敕,正式称其为“土司”,并分别授予指挥使、指挥佥使、指挥同知等职衔。循化撒拉族两土司也于世宗雍正七年(1729年)被授土千户职衔。青海土司制度由此确立。青海土司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中央王朝封授的封建领主,为清王朝在该地区的统治工具,同时又是当地的地方官吏。清廷根据其原管辖部属及对牧地、耕地的占有情况“封土司民”。令“各土司仍其旧”,“各领所部耕牧”并“皆予世袭”。各土司虽有品级但不领俸禄。在清廷“以流制土”的原则下,青海土司与朝廷派来的流官共同管理地方事务。其职责为各统其部族以听征调、守土、朝贡、保塞之令。土司均设土司衙门,管理所辖范围兵、刑、钱、谷等各项事务,还领有土兵。一土司系统俨然一小邦国。部落酋长制与封建官僚相结合是青海土司制度的基本特点。雍正年间,政府在云贵等地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然而在青海仍然推行土司制度。这是因为青海土司没有像西南地区土司那样坐大成患,且“素有捍卫之劳,而无悖叛之事”。直到19世纪末叶,为加强中央集权,才废除了撒拉族土司,其他土司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民国初年,由于青海地方官员的请求,并鉴于土民百姓要求废除土司制度的强烈情绪,青海省政府遂呈请国民政府“明令取消青海土司各职”。1931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通过《明令撤消土司案》。这样,延续了几百年的青海土司制度被正式废除。但它的影响仍延续了很长一段时期。

 

  摘录自社科优秀成果档案《青海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