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政策

来源: 省经委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11-01 11:44    编辑: 马燕燕         

  1、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行风险勘查。在整装勘查区和重点勘查区,优先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选择末设矿业权区域进行风险勘查,或与已有的探矿权人采用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风险勘查。空白区高风险勘查矿种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探矿权。

  2、为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或循环经济项目提供配套资源勘查的项日及省政府与大型企业集团签订勘查协议的项目,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3、投资勘查富铁矿Tfe>50%、铜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钾盐、铂族矿产资源,可申请探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第1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2至第3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4至第7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4、矿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采用先进技术,综合开发利用低品位矿产及尾矿的,5年内免缴采矿权价款。

  5、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减缴采矿权使用费:

  (1)运用新技术、新办法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及老矿区尾矿,且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采矿权使用费在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1年至第3年可减缴50%,第4年至第7年可减缴25%;

  (2)矿区范围大于100平方公里的盐湖矿山企业,基建期和矿山投产7年内可减缴采矿权使用费的70%。

  6、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开采回收主矿种之外的伴生、难选低品位矿产的,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投产后5年内可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20~50%;

  (2)采用国内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投产后5年内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10~ 2O%。

  7、调整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向资源产地和当地群众倾斜,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超过矿业权价款分成比例范围内参股资源开发项目,探索和支持当地群众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现金入股等方式合理参与资源开发,共享资源开发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