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政策

来源: 省经委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11-01 11:44    编辑: 马燕燕         

  1、积极引进有实力、业绩好、合规经营、重视创新的银行、保俭、证券、期货、信托公司等来青设立机构。凡在青海境内新设总部、地区总部性质以及一级分支机构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给予一次性补贴,10亿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10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1%补贴。对在引进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个人,由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科技项目、中小企 业、“三农’’事业等领域的,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基层建立金融机构的,可适当降低准入条件。支持业绩优良、实力雄厚:管理先进的企业集团入股金融机构。

  2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凡在我省境内首发上市的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按其融资额给予50-200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扣除发行费用后按再融资额的O.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对上市(借壳)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和对集合发债业经国家相关方面通过的企业,所发生的上市、发债工作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企业改制上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推动证券、保险、期货和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基金等创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充分利用现有金融资源,盘活存量,做大总量。加快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拍卖、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银机构的发展。支持“青海金融超市"发展壮大,积极促进省内证券、期货机构改革发展。。

  4、鼓励民间资本在我省兴办金融机构,适当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资本出资比例限制。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信托、期货、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