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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
创新加快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3-06-16 18:30 来源: 青海新闻网 作者: 编辑: 王海莲

近期,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加快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加快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筑牢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制度基础,结合省情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聚焦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大胆探索开展先行先试,使生态文明各项制度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打造更多青海样板、提供更多青海经验,努力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到2025年,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在自然保护地体系、国家公园管理、生态系统修复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更趋健全,进一步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制度执行、创新和供给能力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创新生态系统保护制度,筑牢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坚固基础

1.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

(1)建立具有省域特点的自然保护地新体系。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高标准建设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高标准创建青海湖国家公园,加强可可西里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构建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群,聚力打造具有高原特色和国家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地典范。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摸底调查和综合评估体系,完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整合归并优化各类自然保护地,确保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制定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实施方案,明确程序和标识系统,建立立标信息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保护原住居民权益机制,实现各产权主体共建保护地、共享资源收益。  

(2)完善生态管护公益岗位机制。开展现状摸底调查,结合草原管护员、湿地管护员等公益性岗位服务半径、管护任务,合理整合资源、扩责赋能,制定推行岗位管护补助资金和管护责任、管护效果挂钩激励约束机制,做到一员多能、一岗多责。整合天保工程、沙化土地治理等生态保护项目,统筹资金管理,探索建立生态管理合作总社,推行政府向生态管理合作总社购买服务,构建“合作总社+乡联社+村合作社+生态管护员”四级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生态公益岗位长效机制

(3)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害赔偿机制。加快落实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试点方案,完善赔偿保险试点实施细则,有序将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问题纳入保险范畴。构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体系,积极探索政府投保、第三方保险理赔、群众获益的险种模式。

(4)完善自然灾害防治机制。建立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形成普查成果体系。探索建立普查数据动态更新机制,推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常态化运行。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构建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联动机制建设,做好各类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完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

(5)积极谋划国家公园体系建设行动。划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清单。制定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权力清单,建立权责边界清晰的工作机制,完善园地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司其职、相互支撑、协同保护的工作格局。

(6)开展建立跨省域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研究。建立健全跨省域协同保护机制,探索常态化沟通联络渠道和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国家公园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分别管理、分别负责的工作机制,设立管理分支机构。

(7)建立健全国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标准体系。编制国家公园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承担接邻保护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强化国家公园范围内属地执法,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持续完善国家公园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出台青海省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制定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多样性监测等技术标准,探索建立科研、大数据等技术标准体系。制定申报阶段国家公园的设园标准体系建设导则和指南,明确规划、保护、管理等标准。

(8)完善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建立“政府主导、管经分离、多方参与”的特许经营机制,制定特许经营目录,实施动态管理,优先选择国家公园内部及周边居民为主体的机构开展特许经营,积极探索自然资源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制定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指南,形成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标准模式,完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修复,授予一定时间和空间的特许经营权。

(9)创新村(社区)协调发展机制。围绕工程项目、生态巡护、生态体验和自然教育等,因地制宜建立社区支撑服务节点。探索关联社区模式,在实施国家公园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优先为当地提供劳务岗位。健全完善“村两委+”工作机制,建设典型示范村试点,积极谋划适合当地社区的绿色发展项目。探索组建国家公园社区发展委员会,全方位指导社区发展,搭建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的村(社区)共建共管共享模式。

3.健全生态系统修复机制。

(10)建立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部门协调机制。构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机制,着力破解国土空间生态要素的综合性与管理事权的部门化、生态空间的连续性与空间区域的政区化、生态工程的持续性与行政管理的届次化等问题,统筹实施各类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统一生态治理标准体系,开展适应性管理,构建全域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新格局。

(11)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综合治理标准化体系。持续优化当前我省生态保护修复和综合治理领域各项标准,通过明确技术路线、主要内容、标准方法,科学划分专业类别和功能序列,构建统一规范的生态保护修复综合治理标准体系。重点加强生态功能分类,生态修复目标、生态环境调查监测等标准的编制,整合现有调查监测、生态要素评估、工程技术等标准规范。

(12)创新开展“生态系统+”治理模式。积极开展生态要素耦合机理研究,充分把握生态系统间、地理单元间的关联性,探索多系统协同治理方式,推动“水—鱼—鸟—草”“草—畜—兽—人”等典型共生生态系统保护。构建多目标协同治理体系,稳步开展光伏治沙、黑土滩综合治理、林草产业等治理试点,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13)健全草原、森林、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完善草原监测和管理体系,建立草原资源与生态评价制度和草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行全面封禁、永久保护,健全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机制,推行管护资金与管护责任、管护效果挂钩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湿地总量管控制度和分级管理体系,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积极申报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完善重要湿地占用制度,探索开展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健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深入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探索建立国家级封禁保护区。

(14)研究冰川、雪山监测保护机制。加强冰川雪山、湖泊湿地等生态修复治理,编制三江源区冰川雪山冻土保护规划,探明三江源地区冰川和多年冻土空间分布现状,开展气候变化对冰川雪山冻土影响评估,建立冰川雪山系统监测网络和评价保护体系。依托第二次青藏科考成果,推进三江源地区冰川与环境变化、冻土与环境变化、湖泊与水文气象等科学研究,做好研究成果转化。

(15)建立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草原森林湿地休养生息制度。编制实施新一轮林地和草原保护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划定保护利用区域。严格森林、草原及重要湿地等资源用途管控,加大森林、草原和重要湿地保护恢复力度。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探索开展黑土滩等退化草原系统治理和一体化保护,推进草原休养生息。

4.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机制。

(16)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政策法规体系。扎实推进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程,完善《青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探索制定实施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保护等相关领域管理办法。构建生物多样性规划体系,制定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规划。继续实施长江流域青海段禁捕、黄河流域禁渔、青海湖封湖育鱼等制度,严厉打击重点流域非法捕捞行为。

(17)完善生物多样性就地和迁地保护体系。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控政策,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保护监管体系。合理布局建设物种保护空间体系,加强珍稀濒危动植物、旗舰物种等保护管理。选择重要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和遗传资源破碎分布点建设保护点。推进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城市绿地等保护空间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对稀有、濒危野生植物资源采取迁地保护、离体保存、回归补植等保护措施。

(18)编制重点生态区域生态廊道建设规划。科学规划三江源、祁连山、柴达木盆地等重点区域生态廊道,高标准编制实施林草生态廊道建设规划,构建“三河四山”为主体框架的生态廊道格局。重点对野生动物迁徙及鱼类洄游廊道、关键区域、节点进行空间预留,逐步优化拆除现有网围栏,实现重点生态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联通。

(19)建立现代化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调查、监测、可持续利用体系。建立生物多样性长期动态监测机制,优化生物多样性站点和观测样区布局,在保障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共享。创新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开展新遗传资源和有害生物发展动态调查研究,引导规范利用生物资源。加快完成青海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物种多样性本底及农作物和畜禽、水产、药用植物、菌种等重要生物遗传资源调查和种质资源调查。

(20)提升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评估与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充分整合现有监测基础,合理布局监测站点,快速识别感知生物技术安全风险。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监管制度,建设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平台,推进监管信息跨部门联通共享。建立和完善我省进出境动植物疫情监测体系,在农牧区、主要林区、物流集散中心、主要入境口岸、海关监管区、综合保税区等重点区域,统筹设立重点监测点和常规监测点,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监测普查。

5.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21)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评估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形成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建立生态产品总值统计报表制度,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产品总值、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探索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研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考核制度和评价考核办法。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推动建设省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建立生态产品第三方委托经营机制。构建具有青海特色的生态产品认证体系,推动生态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建立生态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健全生态产品交易流通全过程监督体系。

(22)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统筹推进湟源、平安、祁连、贵德、天峻等县(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省情实际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着力破解生态产品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难问题,打造“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换的示范基地,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23)建立生态资产与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体制机制。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加快形成生态资产确权、核算、交易等完整的交易体系,探索出让、租赁、入股等交易形式。推进水、森林、草原、能源、矿产等自然资源及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探索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引导地区间通过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鼓励通过政府管理或设定限额,探索推进绿化增量责任指标交易、清水增量责任指标交易等方式,合法合规开展森林覆盖率和草地植被覆盖度等资源权益指标交易。

(24)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综合考量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的生态区域、财力、人口、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和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因素,实施差异性补助。完善奖惩机制,对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环境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实行准入负面清单不力的地区,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

(25)建立省内重点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制定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合理划定重点流域涉及县域,按照“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原则,稳步推进湟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适时组织开展生态补偿激励效果调研,结合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优化补偿资金分配机制。

(二)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擦亮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绿色本底

6.构建污染协同共治机制。

(26)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相关法规,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法治化进程。统筹推进固体废物、噪声、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加快推进青海湖国家公园等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法进程。

(27)建立健全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治机制。组织区域流域相邻地市签订联防联治协议,推动完善联合会商、联合检查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中的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适时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28)统筹构建县乡村三级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村收集、镇转运、县市集中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厨余垃圾计量收费体系。系统谋划设施布局,打破行政区划共建共享处理设施,提升集中化、规模化处理能力。确立以焚烧为主导、卫生填埋为辅助的技术路径,加快推进焚烧处理设施建设。

(29)健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机制。加快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技术推广应用,推进水肥一体化,建立健全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利用处理体系。健全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集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发展有机畜牧业,加强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减少化学需氧量和氮、磷排放。

(30)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执法新格局。健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机制,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

7.共建共治共管共享机制。

(31)完善林草长、河湖长、田长制度。推动林草长制与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安全生产、林草防火等工作相结合,引入“林长制+检察”协同工作机制,形成“行政监管+刑事惩治+公益诉讼”森林资源保护模式暨“一长四员”制。持续强化河湖长制,严格水域岸线管控、河道采砂管理,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精准落实“一河(湖)一策”。在全省21个耕地保护重点县(市、区)试点建立县乡村三级耕地保护“田长制”,加快建立“全覆盖、无缝隙”的耕地保护监管网格体系。

(32)建立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排放及污染防治实施的运行监管,开展有毒有害气体预警监测。加强重点流域环境风险评估,持续完善“南阳实践”推广与应用,完善重点河流“一河一图一策”。

(33)完善规范开放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建立对环评报告编制、环境检测服务、环境污染治理等企业的监管评估制度,健全惩戒、退出机制。健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建立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政策导向,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

8.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34)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生态环境综合监测工作方案,强化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统筹。优化“天地一体”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布设,加强省级生态环境监测体系设施建设,按照行业监测技术规范标准系统开展监测工作,形成年度专项监测分析报告,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和科学应用。

(35)完善环境综合监管执法机制。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和实施主体。制定完善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举报奖励和执法人员履职尽责、考核奖惩、职业伤害、人身安全保障等制度办法,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36)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监管模式。制定全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分类管理制度,完善正面清单分类管理制度的职责分工、管理要求、执法方式、奖惩措施、工作保障,统筹好与执法“免罚清单”、环保信用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其他制度的衔接运用,推动形成更加科学规范、保障完备、常态长效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

(37)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完善全域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跟踪治理长效机制,定期实施例行督察,聚力开展专项督察,持续强化派驻监察。充分运用卫星遥感、生态之窗远程观测、无人机航拍等新技术新手段,拓宽问题发现渠道,及时化解环境风险隐患。发挥“1+4”生态环保督察机构督政作用,通过派驻巡查、暗查暗访、专案盯办等方式,对各类问题整改情况持续进行跟踪督办。

(38)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实质化运行,通过联席会议、联合调查、联合督办等机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工作的针对性、指向性和实效性。切实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统一法律适用,开展执法监督,形成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大合力。

(39)健全环境治理信用奖惩体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不断健全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强化环保信用约束力。落实我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三)健全绿色转型发展机制,增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内生动力

9.完善绿色低碳循环现代经济体系。

(40)健全完善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制度体系。有序推进盐湖矿区资源整合,支持重点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整合盐湖资源。优化矿业权设置,探索研究以出让收益率方式征收盐湖共伴生矿业权出让收益。鼓励盐湖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加快构建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建设标准体系。完善优质盐湖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快组建中国盐湖集团。落实钾肥稳产保供相关方案规划,优化开采生产工艺,保障钾肥生产长期稳定,巩固全国最大钾肥生产基地地位。

(41)建立清洁能源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机制。持续壮大清洁能源制造业,完善产业集群,逐步引入产业链下游和适用未来应用场景的清洁能源领域相关先进制造业,构建线上线下全面支持的清洁能源产业生态圈,形成省内自主品牌。推动全省大数据中心科学布局,有序发展,加快形成带动全省、辐射西北、服务全国的清洁能源绿色数据中心集群。构建清洁用能技术体系,聚集清洁能源高效开发、智能电网、多元储能、新兴能源开发等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推进各级电网智能化数字化转型。

(42)建立完善重要农畜产品原产地可追溯体系。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严格农牧业投入品生产管理。逐步实施牦牛、藏羊、冷水鱼等特色产品原产地追溯工程,持续完善产地追溯体系,强化追溯系统应用推广,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原产地进行全程质量控制和信息采集。建立健全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

(43)建立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服务标准化体系。实施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标准化管理,加快制定生态旅游产品、生态旅游解说服务质量规范等地方标准,量化建设指标、明确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省域内生态旅游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44)完善绿色发展标准体系。围绕构建高原特色优势产业、扩大高原生态绿色产品和旅游产品供给,完善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生态旅游等领域标准体系,持续做好地方标准的征集、批准、发布。加强地方标准复审工作,优化地方标准体系。

10.建立健全生态旅游准入机制。

(45)出台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内开展生态旅游的相关准入制度。制定青海省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办法,建立祁连山国家公园限制准入清单目录,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

(46)建立生态旅游景区开发正负面清单制度。按照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空间管控要求,列出生态旅游景区保护利用正负面清单,在符合条件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中认定一批积极践行“两山”理论、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和引领作用的省级生态旅游示范景区。

(47)建立社会参与和利益共享机制。积极引导当地社区和群众参与生态旅游建设、经营和服务。依托国家公园生态科普馆、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基地、国家公园大门等科普展馆,设计打造体验式、参与式、教育式生态旅游体验线路。推动农牧区公共服务设施与生态旅游景区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实现政府、企业、居民、游客共享生态旅游发展成果。

(48)制定促进旅游民宿发展措施。研究出台促进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生态环境原貌,合理利用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等资源的前提下,明确发展目标、经营模式和管理服务标准,科学规划发展布局,引导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1.构建完整的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体系。

(49)构建特色多样的生态体验产品体系。制定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专项规划、青海湖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规划,推进传统观光型旅游向生态体验型转变。持续打造生态旅游精品环线,发展高原特色体验旅游,加强专项和特种旅游产品开发,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旅游产品体系。组织申报国家林草科普基地和第八批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绿色低碳公众参与实践基地。

(50)创新自然教育内容与实践体系。在各学段开展生态文明通识教育,完善自然教育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安排设置,持续深化自然教育课程大赛品牌。制定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绿色学校创建行动方案,鼓励支持学生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活动,将环保综合实践内容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自然教育专家团队和志愿者队伍,研发优质教材,力争到2025年,每县依托一所学校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自然教育学校,建立相对完备的自然教育体系。

(51)健全完善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机制。开展沿黄省区高校生态环境教育合作交流,加强生态环境等专业学科建设。推动生态环境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专业学术交流互动、联合开展科研创新等方面省际合作取得新进展。支持有条件省内高等院校与国外优秀高校积极沟通对接,引进生态环境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立横向联系,搭建开放式自然教育平台,开展教育基地联建、品牌共建等系列合作。

12.健全绿色发展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52)完善财税对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发展的引导机制。深入推进绿色税制改革,健全对环境友好行为的税收激励机制。设立盐湖产业发展基金,用好用活工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发展等现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盐湖等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不断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持续支持节能技术改造。

(53)完善支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绿色金融服务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专项用于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完善碳减排统计核算机制,加强对融资项目实际环境效益的信息披露。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推广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优先推进绿色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首发(借壳)上市挂牌。引导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及绿色分(支)行,建立专属审批机制、专门部门、专业团队及专项激励约束机制。

(54)探索建立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运输装备和组织方式、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

(55)健全绿色价格机制。坚持以绿色发展为导向持续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加快形成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加快建立农牧区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合理利用价格杠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四)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强化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战略支撑

13.完善“双碳”政策体系。

(56)加快构建“1+16+23”政策体系。全面落实《贯彻落实〈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实施6大重点领域、8个市(州)碳达峰实施方案和23项保障方案,开展青海省碳中和相关领域问题研究。

(57)完善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制定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相关配套标准,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实施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鼓励我省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国家及国际能效、低碳标准体系制定,加强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衔接。

(58)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我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参考,并列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建立年度工作目标分解机制,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目标考核制度,加强监督考核结果应用。

14.建设现代能源体系。

(59)建立健全抽水蓄能项目管理机制。加快落实青海省抽水蓄能管理办法,规范抽水蓄能站点资源普查、规划调整、项目前期、核准开工、电网接入等重点环节,明确抽水蓄能项目建设、验收、管理等相关标准,探索破解抽水蓄能市场化价格疏导机制。

(60)建立绿电价格机制。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中不同主体成本的测算以及疏导路径论证,争取国家层面研究出台相关电价政策。持续完善价格体系,健全清洁能源产业高地价格机制,保障源网荷储协同发展,促进清洁能源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61)构建清洁电力多元消纳体系。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制定年度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机制、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市场主体管理机制、消纳责任权重履行方式,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落实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积极融入国家载能产业重构新格局,强化源网荷储协调互动的新能源规模化消纳,探索安全外送可行路径,扩大清洁电力外送消纳规模。

(62)完善电力市场化体制机制。加快融入全国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市场化机制,健全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有机衔接的电力市场体系。完善电力市场功能,持续推动电力中长期交易,发挥平衡供需、稳定预期基础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引导现货市场更好发现电力实时价格,准确反映电能供需关系。加快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丰富交易品种,建立健全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更好体现灵活调节性资源的市场价值。

15.创新降碳协同管理机制。

(63)探索建立碳评与环评能评衔接机制。衔接落实区域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以及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探索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选择部分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作为试点,探索建立能评和碳评相关配套技术规范,在节能审查环节中新增碳排放评价内容,在节能报告中设置碳排放分析评价章节,建立健全节能评估报告编制、节能审查组织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节能验收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64)探索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地区和行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协同机制。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组织开展年度碳排放总量核算,参照国家核算方法,探索开展市(州)核算方法研究。全面落实新增清洁能源和原料用能不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高效节能技术应用,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鼓励西宁、海西等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

16.探索具有高原特色碳汇交易体系。

(65)完善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政策体系。编制实施林草碳汇提升行动方案,提升碳汇增量,增强碳汇能力,减少碳库损失,发展生物减排固碳,完善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探索建立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参与全国林草碳汇减排交易平台建设,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林草碳汇减排行动,逐步完善林草碳汇多元化、市场化价值实现机制。

(66)建立青海省碳源碳汇核算机制。开展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领域碳汇监测计量体系本地化工作,建立符合省情、获得国家认可的生态碳汇核算理论、技术、方法、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碳汇动态监测系统,开展草原、土壤、湿地、冰川、冻土等固碳增汇计量监测方法学和实施途径研究,筑牢碳汇精准核算的数据基础。加快建设林草湿碳汇计量监测和评估体系,开展林草碳汇计量监测。

(67)推动建立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援青碳汇交易机制。推动援受双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鼓励充分利用林草碳汇健全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加快碳汇项目开发,引导碳交易履约企业和对口帮扶省份优先购买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主体与中东部省份开展碳排放权、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扩大交易范围。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推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高度,把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作为一号工程,一步一脚印,一行一进步,不断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二)务实创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强化体制创新作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关键抓手,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推动,善于从实践中挖掘特色亮点、总结成果提炼经验、精心开展前瞻研究、勇于破解堵点难点。

(三)推动成果转化。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选树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案例经验,优中选优、复制推广,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向国家选报一批成功案例,形成点上重点突破带动面上系统推进的良好局面。

请各地区、各责任单位每年6月和11月底前,将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及形成的制度创新典型案例和经验报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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