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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10-02 11:55 来源: 青海新闻网 作者: 编辑: 王海莲

近期,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精神,切实提升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为统领、以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目标,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统筹推进、多方参与,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为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作出青海贡献。

  到2025年,完成三江源和祁连山(青海区域)两个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野生动植物本底调查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评估,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和相对稳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达到全省国土面积的40%,森林覆盖率(按照现行的林业行业调查体系和标准)提高到8%,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8.8%,湿地保护率达到66%,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达到80%,陆地生态系统类型有效保护率达到国家要求,长江、黄河、澜沧江、青海湖等重点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得到明显改善,生物遗传资源收集保藏量稳步提升,初步形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

  到2035年,青海特色生态文明体系全面建立,生态文明高地基本建成,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更加健全,典型生态系统、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长江、黄河、澜沧江、青海湖等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得到完整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可持续利用机制全面建立,保护生物多样性成为全省公民自觉行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建设美丽中国打造青海样板。

  二、加快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

  (一)加快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探索制定实施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保护等相关领域管理办法。深入推行林长制、河长制、湖长制。

  (二)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相关领域中长期规划。修订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制定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规划。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任务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干扰、破坏。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自愿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

  (三)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等制度。探索保险赔偿机制,推动实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保险赔偿三年试点工作。实施长江流域青海段禁捕、黄河流域禁渔、青海湖封湖育鱼等制度,打击长江流域青海段非法捕捞,提升长江禁捕涉渔群体性事件处置能力。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落实种源进口财税政策。推行草原、森林、湿地、河流、湖泊休养生息,严格落实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及草畜平衡制度。完善《青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强化森林、草原、湿地征占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繁育利用审批监管。

  三、优化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

  (四)落实就地保护体系。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持续强化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监管,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地、城市绿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规划实施三江源、祁连山、柴达木盆地等重点区域生态廊道,提高生态连通性,加强重要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物种和遗传资源多样性监测研究,强化珍稀濒危动植物、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保护管理,实现对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的有效保护。

  (五)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实施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规划。以三江源、祁连山地区,柴达木、泛共和盆地,青海湖、湟水河流域为重点,强化冰川冻土、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荒漠沙地等重要生态系统的动态监测,科学划定综合保护修复单元,分级分类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六)完善野生动植物迁地保护体系。优化建设动物园、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种质资源库(基因库)、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等迁地保护设施;升级、改造现有植物园,推动建设青藏高原国家植物园,推进实施珍稀植物迁地保护。

  四、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

  (七)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逐步提升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建立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指示物种清单,并开展长期监测。完成青海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物种多样性本底及重要生物遗传资源调查。开展全省有蹄类野生动物与草原承载力耦合研究。持续推进农作物和畜禽、水产、药用植物、菌种等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及数据库建设。

  (八)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信息平台。健全完善三江源、祁连山等国家公园和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观测站点和观测样区。加快建设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立生物多样性长期动态监测机制,整合利用各级各类生物物种、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在保障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共享。

  (九)实施生物多样性评估。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物种资源经济价值评估,每5年发布一次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报告。组织实施大型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外来物种入侵、生物技术应用、气候变化、环境污染、自然灾害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

  五、着力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十)加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做好农作物、森林草原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加强畜禽、水鸟、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建立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强化过程管理,保障生物安全。

  (十一)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监管制度。加大生物遗传资源普查、收集、保藏和研究力度,建立生物遗传资源数据库及管理平台。落实国家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利用、进出境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生物遗传资源对外提供和合作研究利用的监督管理。

  (十二)持续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水平。强化外来物种防范措施,严防外来物种入侵。组织开展外来物种常态化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生态修复等工作。加强外来物种引入审批管理,强化入侵物种口岸防控。持续开展“国门绿盾”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引进、携带、邮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

  六、创新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

  (十三)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技术研究。开展新遗传资源和作物病虫害发展动态调查研究。研究创新生物技术,促进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研究,推进相关生物技术在农业、林业、生物医药和环保等领域应用,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十四)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规范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科学引导生物资源人工繁育和培育种植,壮大生物资源产业,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立健全三江源、祁连山等国家公园和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构建具有地域特色的多样化生态产品体系。

  七、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

  (十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河湖禁渔期、毁林和侵占破坏草原(湿地)等专项执法行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捕猎、采集、运输、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对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对严重破坏重要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考核指标,将保护成效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八、全面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

  (十七)加强宣传教育。结合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国际野生动植物日、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六五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加强对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等工作成效的宣传教育。依托重点科研院所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加快推动提升生物多样性博物馆、陈列馆展陈水平,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科普教育,全方位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八)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完善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强化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进一步完善志愿者参与机制,规范引导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机制,强化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保障。

  九、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加强相关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增效。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工作落实。

  (二十)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委员会,发挥政策技术咨询服务与智库支撑作用。加强专业人才特别是本土人才培养,强化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培育,提高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创新人才流动机制,不断补齐人才良性流动和结构布局调整短板。

  (二十一)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加强全省各级财政资源统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继续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多领域筹集保护资金。

  (二十二)深化合作与交流。加强与西藏、新疆、四川、甘肃等毗邻地区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信息互通、科技合作、成果分享、联合执法等联动机制,整体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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