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主动公开 > 省委有关文件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2-12 11:20 来源: 青海新闻网 作者: 王海莲 编辑:

    近期,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提升体育教学质量

  (一)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严格执行国家体育课程刚性标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小学一至二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阶段每周2课时。高等教育阶段本专科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程,三年级以上学生(含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学生体质健康达标、修满体育学分方可毕业。

  (二)加强体育课程建设。学校体育课程注重大中小幼相衔接,注重学生运动能力的提升、健康行为的养成、体育品德的培养等核心素养教育。学前教育阶段通过体育游戏等活动,培养幼儿体育兴趣爱好,促进运动机能协调发展。义务教育阶段通过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帮助学生掌握1至2项运动技能,为终身体育锻炼奠定基础。高中阶段体育课程要进一步发展学生运动专长,提升学生运动能力,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形成积极向上的健全人格。职业教育体育课程与职业技能培养相结合,培养身心健康的技术人才。高等教育阶段体育课程与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结合区域特点开设不少于1门的特色体育课程,培养具有崇高精神追求、高尚人格修养的高素质人才。学校体育课程要围绕课程目标和运动项目特点,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因地制宜地精选教学素材,增强体育课的趣味性和吸引力。

  (三)强化学校体育教学训练。逐步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的学校体育教学模式。教会学生科学锻炼和健康知识,指导学生掌握跑、跳、投等基本运动技能和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武术、冰雪运动等专项运动技能。创新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方式,优化教学组织模式,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兴趣培养、主动参与、自主锻炼。健全体育锻炼制度,强化学校、家庭、社会联动作用,广泛开展普及性体育运动,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个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各学校组建体育兴趣小组、社团和俱乐部,推动学生积极参与常规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加强青少年学生军训工作,通过开展军事训练营等活动,增强学生体质,磨砺学生意志品质。

  (四)推广中华传统体育项目。大力推进中华传统体育项目进校园、进课程,因地制宜开展传统体育教学、训练、竞赛活动。挖掘整理青海传统特色体育项目资源,有机融入学校体育课程和体育活动。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增强学生文化自信,培养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塑造学生知行合一、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优秀品格,让中华传统体育在校园绽放光彩。

  二、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

  (五)配齐配强体育教师。各地区要加大中小学体育教师补充力度,未配齐的地区应每年根据学校实际需求,拿出一定数量岗位用于招聘体育教师。建立聘用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或教练员制度,在大中小学校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将优秀退役运动员纳入中小学教师招聘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向中小学提供体育教育教学服务,缓解体育师资不足问题。鼓励体育教育专业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实习支教计划。加强体育教研力量,各地区教研室逐步配备专职体育教研员。

  (六)加大培养培训力度。统筹国培、省培计划等项目,加大对农牧区体育教师和新入职体育教师的培训力度。实施体育浸润行动计划,组织中小学校、高校体育教师、实习学生交流学习。支持在职体育教师考取专项教练员、裁判员等级资格,承担学校体育教学、训练和竞赛工作,从事学校体育科研、管理工作。定期举办全省体育教师技能大赛,提高体育教师教学专业能力。

  (七)完善体育教师岗位评价。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体育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围绕教会、勤练、常赛的要求,将评价导向从教了多少转向教会了多少,从完成课时数量转向教育教学质量,完善体育教师绩效工资和考核评价机制,把组织课外体育活动、校内外竞赛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及上好体育课作为衡量体育教师工作业绩、绩效工资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确保体育教师在职务职称晋升、教学科研成果评定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优化体育教师岗位结构,畅通体育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有条件的学校逐步设置教练员、体育科研、体育保健等岗位。在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设立体育专项课题。加大对体育教师表彰力度,在教学成果奖等评选表彰中,保证体育教师占有一定比例。

  三、深化体教融合工作机制

  (八)构建各级竞赛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省级教育、体育部门整合和规范全省性学生(青少年)体育赛事,建立省、市、县、校“四级”学生(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省、市(州)、县(市、区)每3年分级举办一届学生(青少年)综合运动会,每年举办专项体育联赛。学校每年至少要举办一届综合性运动会,广泛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单项体育比赛。汲取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建设中取得的经验,引领带动其他单项体育竞赛体系建设。打通教育和体育系统高水平赛事互认通道,为青少年运动员达到运动水平等级标准提供平台。推动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支持省专业运动队与高校联合组建专业运动队,将高校高水平运动员纳入省级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序列,在训练、竞赛、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各高校要加大优秀运动员招生力度,着力扩大高水平运动队和体育单招项目覆盖面。广泛开展青少年体育夏(冬)令营活动,鼓励学校与体校、社会体育俱乐部合作,共同开展体育教学、训练、竞赛,促进竞赛体系深度融合。

  (九)加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各学校广泛开展武术、摔跤、棋类、射艺等传统体育教学、训练、竞赛活动。通过课堂教学、体育大课间、课外体育活动和学校体育社团等形式至少推广普及1至2个项目,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特色发展格局,力争到2025年建成100所青海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教育、体育部门联合建立体育特色学校评估机制和淘汰机制,充分考虑项目布局,组成小学、初中、高中对口升学单位,开展相同项目体育训练,解决体育人才升学断档问题。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要采取“送教上门”、联合培养等形式,提升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运动水平。

  四、改善学校体育教学条件

  (十)改善场地器材条件。各地区各学校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和体育场地器材配备目录,配齐用好满足体育教学和实践需求的场馆设施,完善体育器材补充机制。把农村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地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中小学建设体育场馆,与体育基础薄弱学校共用共享。小规模学校以保基本、兜底线为原则,配备必要的功能教室和设施设备。加强高校体育场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地方共建共享。

  (十一)统筹整合社会资源。各地区要统筹学校和社会体育资源,城市和社区建设规划要综合学生体育锻炼需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和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共享机制,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时间或节假日有序开放。新建体育场馆应优先建在学校或其周边,增强体育设施使用的综合效益。公共体育场馆安排专门时段免费或低收费向学生开放。

  五、积极完善评价机制

  (十二)推进学校体育评价改革。将学生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评价依据。中小学校要客观记录学生日常体育参与情况和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定期向家长反馈。建立完善日常参与、运动能力、健康知识及技能、体质健康融为一体的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学生评价体系,将体育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改进中考体育测试内容、方式和计分办法,科学确定并逐步提高分值。积极探索高校在招生测试中增设体育项目,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使用,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十三)强化教育督导评价。各地区要明确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职责,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素质测评情况和支持学校开展体育工作情况等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落实国家义务教育体育质量监测,提高监测科学性,使用好监测结果。加强高校体育工作,开展高校体育评估。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和素质测评合格率持续下降的地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人,依规依法予以问责。

  六、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学校体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重视、关心学校体育工作,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总体谋划与研究。建立由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编制、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广电、共青团和妇联等部门参与的学校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学校体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和抓手,发挥和调动学生体育协会在学校体育工作专业指导、项目管理、活动组织、调查研究方面的优势,推动学校体育工作有序推进。

  (十五)制定落实措施。制定实施青海省学校体育教师配备和场地器材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改善学校体育办学条件,推进学校体育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各地区政府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安全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学校主抓、社会参与、面向全体学生的体育运动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学生体育运动安全教育,加强大型体育活动安全管理。

  (十六)做好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支持学校体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学校体育发展,吸引社会捐赠,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学校体育工作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学校体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宣传学校体育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扩大辐射面,提高影响力。

  《青海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构建科学的美育课程体系

  (一)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要严格按照国家美育课程刚性要求,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美育课时。小学开齐每周各2节音乐课和美术课;初中开齐每周各1节音乐课和美术课;普通高中音乐美术课开设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各3个模块,各获得3个学分;中等职业教育必须完成艺术课程基础模块和拓展模块72学时、4个学分的艺术课程;高等院校把公共艺术课程与艺术实践纳入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修满公共艺术课程2个学分方能毕业。鼓励高校将美育课程纳入研究生公共课程体系。

  (二)丰富美育课程设置。学前教育以开展适合幼儿身心特点的艺术游戏活动为主。义务教育阶段在开齐开足以音乐、美术课为主的美育课程外,还应创造条件逐步开设舞蹈、戏剧、影视等艺术课程和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富有青海特色的美育课程。高中阶段开设多样化艺术课程,增加艺术课程的可选择性。中职学校要在开好与基础教育相衔接的美育课程的同时,开好体现职业教育和学生特点的美育拓展类课程。高校应开设以审美和人文素养培养为核心、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艺术经典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公共艺术课程,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因地制宜创新教学方法,切实提高美育教学质量。

  (三)树立学科融合理念。充分挖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美育资源,将美育教育贯穿教学全过程。在教学过程中紧扣教材,把学科教学目标、内容与美育教育目标相整合,促进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劳动教育的渗透与融合。鼓励开设跨学科美育课程,培养学生跨领域知识融通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全面深化教学改革

  (四)深化教学改革。建立“教会、勤练、常展”工作机制,完善“艺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艺术审美体验+艺术专项特长”的教学模式,着力提升文化理解、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创意实践等核心素养,帮助学生掌握1至2项艺术特长。培育一批美育优秀教学成果和名师工作室,建设一批学校美育实践基地,开发一批美育课程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形成能满足我省大中小学师生“教与学”需求的美育优质教育资源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高水平艺术学科创新团队和平台,整合美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学科资源,加强美育基础理论建设与研究,建设一批美育高端智库。各高校要设立美育研究中心,专人专责,加强对高校公共美育课程和实践活动的统筹管理。

  (五)深化美育评价改革。依据《学校美育教学改革指导纲要》,完善美育教学评价体系和学生艺术素质测评体系,完善艺术素养档案。把中小学生学习美育课程以及参与学校组织的艺术实践活动情况纳入学业要求,作为艺术素质测评内容。鼓励各地区将艺术类科目纳入中考改革试点,纳入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计分科目。学校美育评价实行校长负责制,纳入校长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将学校美育工作开展情况、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发展情况,作为相关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强化美育师资队伍

  (六)配齐配足美育教师。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青海省美育教师配备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县管校聘”改革,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根据学校班级数,有计划、有步骤配齐专任美育教师,合理设置美育教师岗位数量,确保师资人岗相适、有效调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向中小学提供美育教学服务。通过特岗计划、跨校兼课、下乡走教等形式,解决农牧区学校专任美育教师缺乏的问题。聘请我省音乐、舞蹈、美术等专业人员担任兼职美育教师,有效解决美育教师短缺问题。

  (七)提升美育师资水平。利用国培、省培计划和市州级、县级培训、校本研修计划,加大对美育教师特别是农牧区美育教师的培训力度,推进全省中小学美育教师的全员培训,提升美育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搭建美育课堂教学交流和教学技能展示平台,每3年举办1次省级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每2年举办1次省级高校艺术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展示、课堂教学评比活动。各地区应组织区域内美育教师教学竞赛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美育教研员队伍建设,开展美育教学研究,稳步提升美育工作质量。

  (八)着力提高教师待遇。科学核定美育教师工作量,将美育教师承担的学校课外艺术活动、艺术团辅导、组织艺术展演活动等工作计入课时量。在教学成果奖等评选表彰中,保证美育教师占有一定比例。

  四、创建美育特色品牌

  (九)建设美育特色学校。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品牌建设,在“一校一品”“一校多品”基础上,统筹美育特色项目布局,建设一批体现正确育人导向、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校园美育示范学校。“十四五”期间,评定200所省级校园美育示范学校,评定200所省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遴选建设一批省级高水平大学生艺术社团和中小学生艺术社团。积极发展学校合唱、戏曲、舞蹈、戏剧等各类学生艺术社团,定期组织纳新,配备指导教师和场地,落实活动经费,保障艺术团排练、演出、学习等活动的开展。

  (十)丰富美育实践活动。普及面向人人的美育实践活动,建立常态化学生全员艺术展演机制,构建省、市、县、校四级展演体系,打造一批有影响、可持续的美育活动品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每年举办1次大中小学生艺术专项展示活动,每3年分别举办1次省级大学生和中小学生综合艺术展演活动,形成各级定期举办、学生积极参与的学校美育育人机制。以班级为基础,大力推广惠及全体学生的合唱、合奏、集体舞、课本剧、艺术实践工作坊和博物馆、非遗展示传习所体验学习等实践活动,实现学生每学年至少参加一项艺术实践活动的目标。持续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发挥文化艺术团体等社会单位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优势,为中小学生参加丰富多彩的艺术实践活动提供服务。

  五、着力改善办学条件

  (十一)改善场地器材建设配备。按照《普通高中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义务教育学校音乐美术教室建设与装备规范》,制定青海省学校美育场地器材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建立美育器材补充机制,推进学校美育设施标准化建设,配齐美育教学的场地器材。把农村学校美育设施建设纳入学校建设规划,小规模学校以保基本、兜底线为原则,配备必要的功能教室和设施设备。科学规划高校美育场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省内剧院、音乐厅、美术馆、书法馆、博物馆等艺术场馆共建共享。

  (十二)整合资源丰富美育供给。加强校外美育资源设施共建共享,优先将新建文化艺术项目建在学校或其周边,为学生提供艺术实践活动服务。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建立长效协作机制,鼓励学校与社会公共文化艺术场馆、文艺院团合作开设美育课程。加强文教融合,组织选派优秀文化艺术工作者、专业文艺团体、非专业的高水平文艺社团、民间艺人进校开展美育教育普及活动,开设专题美育讲座,有力指导学校美育工作。发挥高校艺术学科专业优势,深入实施美育浸润行动计划,鼓励和支持各高校学生艺术社团、专业文艺团体面向农牧区中小学对口定点帮扶和支援农牧区美育工作发展。

  六、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学校美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谋划和研究。建立由宣传、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广电、共青团和妇联等部门参与的学校美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学校美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青海省学生美育协会,发挥和调动协会在学校美育工作专业指导、项目管理、活动组织、调查研究方面的优势,推动学校美育工作有序推进。

  (十四)加大投入力度。各地区政府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完善投入机制,统筹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支持学校美育工作。各地区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切实加大对美育工作的经费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学校美育发展,吸引社会捐赠,多渠道增加投入。

  (十五)加强监测和督导。把学校开齐开足美育课程、师资力量配备、工作经费投入等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教育督导评估内容。把美育工作及其效果作为高校办学评价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合格率持续下滑的地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人,依规依法予以问责。制定美育评价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学校美育质量监测,强化结果应用,推动学校美育工作质量不断提升。

  (十六)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大对学校美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正确的美育理念,充分发挥家庭和社会的育人作用,积极引导学校、师生、家长以及全社会更加重视、支持学校美育工作,尊重、关心美育教师,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学校美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青ICP备08000030号 中文域名:青海省人民政府.政务 Copyright © 2007-2020 青海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