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省冬季征兵政策主要有:征集对象男性青年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可放宽到初中毕业。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女性青年为2012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征集年龄:男性青年为2012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1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女性青年为2012年满18至19岁,大学在校生放宽到20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岁。此外,根据本人自愿,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也可征集入伍。
士兵服现役期间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全军逐年增加从大学生士兵中的提干名额,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二本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三本毕业生、在服役期间担任班长或副班长,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士兵;入伍1年半以上,年龄不超过26周岁的均可列为提干对象。在校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军校,安排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专升本),录入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高中或者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25周岁(大学毕业生优秀士兵年龄放宽1岁),获得1次二等功以上或者2次三等功以上的奖励以及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在推荐单位担任班长1年以上的士兵可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达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役后两年内可复学,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初试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配套政策的主要包括: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按2年计发,一期士官按3年计发,二期士官按4年计发,三期士官按5年计发,四期士官按6年计发。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青海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要求,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创业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安置对象,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非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至其上岗止。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伤残退役士兵,原则上安排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部门保证工资和经费,享受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编制部门逐步解决编制。企业每吸纳一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和奖励的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一次性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同时,为企业吸纳的退役士兵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给予优惠,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省内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省内中等专业学校的可免试入学,待学制期满,考试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有关证件可申请免试省内成人专升本;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报考普通高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财政部补助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的基础上,省财政另外补助每人每年2000元。士兵服义务兵期间,实行城乡统一的优待金制度,统一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其家庭发放优待金。 (作者: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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