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修正案)

发布时间: 2018-07-04 09:49 来源: 作者: 编辑:

【颁布日期】2002.05.31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2.07.01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蒙古族、藏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同时鼓励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本规定结婚年龄只适用于农村、牧区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职工、城镇居民中的少数民族,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一方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一方为国家职工或城镇居民的,分别按各自婚龄的规定执行;一方户籍不在本州的,其结婚年龄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修正案)》的决议

(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修正案)》,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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