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 2020-10-30 10:46 来源: 省民政厅 作者: 编辑: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责划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承接民政部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青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负责省级所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三)指导和监督国家优抚政策、标准、办法和烈士褒扬办法的施行,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省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五)组织实施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参与相关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工作。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管理实施办法,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起草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政政策理论研究、依法行政监督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和执法考核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承担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青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研究拟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所属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局(优抚处、安置处)。

承担指导和监督国家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的实施工作;提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退役士兵在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安置工作;监督实施烈士褒扬办法;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供站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和优抚事业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承办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工作。

(四)救灾处。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牧区)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分配救灾款物并进行监督;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组织实施救灾项目;拟订减灾规划。

(五)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办法;承办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医疗、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区划地名处。

拟订行政区划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省内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参与相关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及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核,承办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指导婚姻、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管理;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规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民政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内审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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