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 2013-05-22 03:10 来源: 省司法厅 作者: 编辑:

1955年1月,青海省人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青海省司法厅,下设1室3科。1958年省司法厅与省法院合署办公。1959年9月省司法厅撤销,有关司法行政工作交省法院管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青海省委决定重新设立司法厅。1979年11月,青海省司法厅恢复建制。2009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09〕4号),设立青海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1、监督执行司法行政的法律法规,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3、负责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4、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法律顾问工作。 
  6、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7、指导、监督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8、承担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负责仲裁委员会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指导系统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 
  10、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承办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11、指导系统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12、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省司法厅设9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法制宣传处、律师公证管理处、法律援助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处、司法鉴定管理处(法规教育处)、社区矫正管理局、计财装备处、政治部、机关单位、纪委(监察处)、离退休干部处。

三、人员编制 
  省司法厅机关司法专项编制为76名(含工勤人员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政治部主任(副厅级)1名,纪委书记(副厅级)1名,巡视员1名,治省办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政治部副主任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处处长、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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