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2013-05-31 05:05 来源: 省财政厅 作者: 编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区域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区域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具体规定;指导全省财政工作。 
  (三) 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 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确定的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的工作;负责农牧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 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监督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监督预算外资金政策、法规和执行;管理和运用预算外资金;负责监督管理罚没收入,并对各种罚没入的资格进行审核;负责对财会人员的业务管理和资格认定工作;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 
  (六) 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拟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负责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转让和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 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国家和省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 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 承担政府性外债项目的筛选、立项、评估、论证,负责初审上报、承贷、转贷、还贷并监督贷款的使用、管理。 
  (十) 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管理。 
  (十一)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彩票的市场的法规、政策;监管各类彩票发行机构;审核彩票的发行申报材料,拟定彩票发行的地区、发行方式、发行额度,并负责监管;审核、监管彩票销售、资金使用、宣传方式、非电脑彩票资金发放形式、销售行为的合规性、电脑彩票的发行软件、游戏规则、彩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查处非法彩票行为。 
  (十二)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十三) 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组织财政人才培训。 
  (十四) 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五)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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