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 2020-10-30 10:50 来源: 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编辑: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省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参与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查或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监督各地区做好开发建设过程中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有关问题。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承担中央对我省生态环境督察相关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省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相关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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