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 2020-10-30 10:55 来源: 省水利厅 作者: 编辑: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水利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协调推进深化水利改革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规划、省管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省内重要流域、区域以及大型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省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省内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及河岸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实施省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与安全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省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市(州)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省管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工作。负责全省水利行业质量技术标准管理工作,拟订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利用外资、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化等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省内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省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职责。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化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普法、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行政审批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规划计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水利发展规划,承担水利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综合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负责组织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水利统计工作。

(三)水文水资源管理处。组织全省水文工作,承担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组织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工作,指导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省内重要流域、区域以及大型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管理。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水功能区划编制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四)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五)建设管理与科技处。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重要支流、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订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六)运行管理处。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省管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七)河湖管理处。指导省内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湖泊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农村水利水保水电处。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监督处。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市(州)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省管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十)水旱灾害防御处。组织编制全省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一)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承担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干部监督、目标考核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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