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审计厅

发布时间: 2013-05-14 10:40 来源: 省审计厅 作者: 编辑:

一、机构职能

青海省审计厅是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3、省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4、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国内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负责审计对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8、国家审计署授权的审计。

(五)按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属于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与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共同领导州、市(地)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州、市(地)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州、市(地)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州市地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州、市、地审计机关负责人。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实施“金审工程”,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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