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对我省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等作了全面规范。
《条例》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占补平衡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将各类非农业建设、造林种树等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征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补充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性规定,从发布征地预公告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均作了具体明确。《条例》还明确了我省国有未利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利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外的沙地、裸土地、石砾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建设清洁能源、盐湖产业、矿山等项目,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条例》规定,省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对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同时,明确土地行政执法相关职权划出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相关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保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土地管理执法权的有效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