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公布工作的函》的要求,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经省政府审定已发布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省印发的《关于重新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3〕42号),至今已满三年,需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起草过程
2025年4月,省自然资源厅启动了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的测算调研工作。在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人口自然增长率等因素的前提下,全面评价我省现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执行情况,从测算调研情况看,2023年公布的现行标准在全省范围运行平稳,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稳步向好和人民生活水平需求逐步提高,现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已不适应实际需求。调整更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筑牢民生安全保障底线、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措施,符合我省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2026年10月13日,省政府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6〕7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征收农用地片综合地价是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低限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构成比例为2∶8。本标准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特殊标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5倍标准执行。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用于牧民放牧或转场的牧道、设施农用地参照临近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三)社会保障费用计缴标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此标准计缴,其管理、使用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新老补偿标准衔接要求。公布的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印发之日执行。本标准施行前,县级人民政府已出具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请示文件的,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3〕42号)规定执行。
解读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王昌明
联系电话:0971-6256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