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精神,省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座谈交流、全面摸清全省职工医保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青海省关于推进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国家医保局,省直相关部门、各地医保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按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为基层减负政策一致性评估。《实施意见》经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三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以制度政策统一、管理服务一体、平稳过渡衔接、基金统收统支为目标,通过3年过渡期,稳步推进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做好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过渡衔接,不断健全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医疗保障制度高质量发展。第二部分主要任务,规范统一全省职工医保政策,实现参保缴费、待遇保障、医保支付、经办服务、信息系统“五统一”,整合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全省统一规范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省级统筹,对基金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省级统筹推进情况、全省基金运行等实际,过渡期后,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建立基金责任分担机制,提高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基金稳健可持续运行。第三部分组织保障,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职责,部门协同配合,政策宣传解读等方面作出安排。明确各地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职工医保基金收支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待遇支付、经办服务、基金监管、两定管理等工作。
解读机关: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铁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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