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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盐湖资源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11-20 16:17 来源: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矿产资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柴达木盆地盐湖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规划》《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行动方案》等衔接,在系统调研、多方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实施了《关于加强盐湖资源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青政办〔2025〕2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国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青海盐湖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盐湖资源是青海的第一大资源,也是全国的战略资源,务必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提出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的重大要求。二是立足省情实际。盐湖资源是青海省最具有优势和战略价值的矿产资源,关乎国家粮食安全、新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若干措施》从勘查、开采、利用、保护、修复几个方面出台覆盖盐湖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建立健全制度。《若干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强盐湖资源开采和保护为主线,进一步规范盐湖资源开采和加工生产活动的管理,严格共伴生矿种综合利用和企业合作经营范围,从盐湖资源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明确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形成全链条、全过程的闭环管理,《若干措施》的试行,为盐湖资源管理提供先行经验。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十条措施,一是强化资源增储保障。深入开展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建立勘查投入联动机制,积极争取、稳定财政投入,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二是规范资源开采和保护。明确盐湖资源开采企业和加工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开采与综合利用必须取得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安全设施设计、采矿许可等相关手续,严格建立计量设施和销售台账。三是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针对盐湖资源赋存特性和战略定性,明确盐湖开采企业可以通过租赁用地、临时用地和农用地转用等多种形式,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四是优化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明确存在同一矿区多个开采主体的,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市(州)政府组织推进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由整合后的企业统一负责生产和经营管理。五是加强资源综合高效利用。鼓励和支持盐湖资源开采企业一体化建设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项目,明确在综合利用时必须取得相关准入手续。六是规范企业合作经营。明确盐湖资源开采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采矿权整体或部分开采权利转交其他企业,对未取得的采矿权的企业,不予备案盐湖资源采矿、选矿项目。七是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盐湖资源开采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等要求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林地、草地、湿地、河湖和地下水等保护义务。八是加强矿区生态修复。盐湖资源开采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拒不履行修复义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原盐湖资源开采企业承担。九是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盐湖资源开采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并运行,明确省、市(州)、县级相关部门绿色矿山建设具体工作职能。十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强省直各部门联动,明确部门行业监管职责,市(州)、县级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


解读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

联系人:李勇

联系电话:0971—615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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