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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青海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8-08 09:00 来源: 青海省统计局

    一、为什么要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6的年份实施。2026年将开展青海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青海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新时代我省“三农”发展的新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特征、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和农村改革新成效,系统了解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准确掌握农业生产条件、多元化食物供给、农业新质生产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新情况,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与以往普查相比,这次普查工作的创新有哪些?

    与前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相比,本次农业普查在设计上既有延承,也进行了积极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普查内容与时俱进。除了摸清“三农”基本情况外,还将对多元化食物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新质生产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新情况进行调查,更加全面反映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二是普查方法科学高效。这次普查按照普查对象划分,设置了农户调查表、单位调查表、乡镇和村调查表共5张表式。其中,针对调查对象最多、调查工作量最大的农户表,我们将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长表与短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查。这种设计不仅能够保障普查内容的完整性和丰富度,还能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升普查工作质效。三是普查数据共治共享。本次普查将深化部门行政记录应用,利用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记录,制作翔实的底册清单,有利于开展清查摸底,减轻登记难度。同时,我们也将加大普查数据开发力度,打造农业普查数据“一张图”,促进普查数据广泛共享和应用。

    三、这次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青海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青海省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和普查时间是什么?

    青海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五、这次普查机构的组织要求是什么?

    这次普查将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扎实推进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一是组建普查机构。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青海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省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二是加强局队合作。本次普查由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队系统共同负责,分工各有侧重。统计局作为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农业普查全面组织工作,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队系统主要负责实施遥感测量工作。双方要共同组建普查办公室,按照分工要求密切合作,共同完成四农普工作。三是强化部门协作。此次青海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由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18个部门及各市州人民政府组成,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好部门力量,邀请相关部门全程参加、深度参与到普查工作中来。

    六、各级地方政府怎样发挥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七、普查经费来源渠道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普查工作实际,对属于本级负担的经费支出作出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八、普查对象如何支持和配合普查?

    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农业普查机构和农业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农业普查数据;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机构和农业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

    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农业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九、这次普查在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上有何突破?

    本次普查将加大现代化调查手段的运用,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调查。我们将使用遥感测量结果确定大部分地区主要粮食播种面积,并且针对农作物用地、设施农业、大宗经济作物开展遥感测量,这将有力地提高普查数据的客观性和精准度。

    十、如何强化普查宣传引导?

    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解读机关:青海省统计局

    联 系 人:赵  静

    联系电话:0971—630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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