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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防灾避险人员转移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7-18 11:07 来源: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青藏高原气候暖湿化趋势加剧,我省极端暴雨天气事件多发频发,自然灾害防范面临“多灾种叠加、多风险交织”的严峻挑战。特别是2024年汛期,面对我省自有气象记录以来暴雨次数最多、降水极端性最强天气过程,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调度指挥,严格落实“双叫应”机制,果断实施避险转移,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防灾减灾长效机制,为今后防灾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学习借鉴兄弟省份有关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防灾避险人员转移工作。《若干规定》通过明确各级各类主体职责、规范转移全流程管理、强化预警响应机制、完善保障措施等,进一步提升防灾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时效性,确保实现“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风险。

二、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根据人员转移工作的关联性,以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共18条,主要对防灾避险人员转移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职责、转移准备、预案演练、监测预警、组织转移、保障措施、组织返回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构建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明确防灾避险人员转移工作遵循“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则,实行“县级部署、乡级组织、村级实施”的工作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转移工作;县级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宗、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林草、通信管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关、停、撤、转、巡”等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人员转移;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开展具体转移工作;企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管理区域内的转移责任,形成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的责任闭环。

(二)规范转移方案编制与演练要求。明确转移方案编制主体与内容: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需编制专项转移方案,明确组织领导、转移责任、转移对象、转移信号、转移路线、避险场所、转移核查、避险解除及组织返回等要素,并根据实际动态修订;县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作人员转移避险“一页纸预案”,细化实操措施。同时要求,针对辖区内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人员避险转移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转移流程。

(三)强化隐患排查与前置准备。《若干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动态摸清危险区人员底数(含旅游、外来务工、经商、探亲等流动人员),并依法做好应急物资、设施及避难场所等准备工作,为高效转移提供基础支撑。

(四)完善监测预警与“叫应”“叫醒”机制。明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需协同优化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精细化监测能力,科学合理确定预警指标。

建立“谁发布、谁叫应”机制:气象部门发布高等级预警后,第一时间“叫应”相关地区行政责任人及应急、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人;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经专业人员研判明确危险区域和转移范围后,第一时间“叫应”“叫醒”影响区行政责任人及相关单位责任人,确保预警信息快速传递。

(五)细化转移实施与管控流程。《若干规定》突出人员转移的组织实施和临机处断,确保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规范转移指令传递链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预警信息组织研判,下达避险转移动员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动员令后,研判确定具体转移范围和人员,下达转移指令;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手机通信、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哨子、上门告知等方式,协助组织受威胁人员迅速转移。

针对紧急情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可立即组织转移并同步上报。强化转移管控:对拒绝转移或擅自返回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配合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已转移的受威胁区域实施动态监测,严禁人员擅自返回。

(六)明确安置与返回管理要求。明确转移安置方式:采取就地与异地、自行与政府、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过渡性安置方式;鼓励转移人员优先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主动避险;对自行避险确有困难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启用预案确定的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安置;跨行政区域异地安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规范返回机制:灾害威胁解除前,严禁已避险转移人员擅自返回受威胁区域;解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风险研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返回。同时要求落实应急避险场所安全管理责任,组织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对避险场所进行危险性评估。

(七)健全保障与奖惩机制。鼓励危险区人员采取多种方式避险转移,明确转移安置经费来源,对单位和个人在防灾避险人员转移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加强防灾避险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主动避险转移意识。

(八)明确适用范围。《若干规定》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因应对暴雨、洪水灾害等造成的城市内涝和其他极端天气采取的避险人员转移。

解读机关:青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贺明春

联系电话:0971-613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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