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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9-06 17:45 来源: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总则、听证组织机关、组成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准备、听证的举行、附则,共五章三十二条。《办法》的制定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在确保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基础上,重点对上位法中原则性条款进一步细化、补充,将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以规章的形式固化下来,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制定《办法》背景是什么?

制定《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是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具体举措,是聚焦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实施,对听证范围、程序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对“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我省行政处罚中存在的诸如较大数额罚款难以认定、听证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因素之一。因此,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具体过程和意义是什么?

按照省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司法厅成立了《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立法工作组,在充分调研行政处罚法执行情况,以及省内外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草拟了《办法》初稿。《办法》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了省人大相关专委会、省政协社法委、省直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等意见建议,并组织学界和实务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完成了《办法》的立法工作。

听证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制度之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但是法律对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不能直接指导具体行政执法活动,有必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听证程序。1998年6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则》于2020年6月12日已经废止,至此,我省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在行政执法中关于“较大数额”的认定困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不断涌现,导致行政处罚听证范围被随意扩大或缩小,影响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频发。因此,制定《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不仅能解决实际问题,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也能够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利意识,对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的《办法》有哪些亮点?

一是解决行政处罚听证中的实际问题。明确“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在确定该标准时,以2020年6月12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废止的《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则》规定数额为基准,结合我省国内生产总值和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参照其他省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及近年规定的数额标准,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以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满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二是规范听证程序的步骤和要求。对听证告知、提出、准备及举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文书内容作出明确要求,为依法规范开展听证提供法律依据。三是突出便民利民的价值导向。《办法》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作出以下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听证要求,新增“当听证结束后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组织听证”等规定。

四、《办法》实施主体是哪些部门?听证范围是哪些?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第五条对听证范围作出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办法》如何界定“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

在确定该标准时,以2020年6月12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废止的《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则》规定数额为基准,结合我省国内生产总值和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参照其他省市近年规定的数额标准,对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以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满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

六、《办法》中的听证当事人都享有哪些权利?

《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申请回避;(三)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四)依法查阅、复制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五)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六)核对听证笔录;(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办法》对听证程序举行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二十一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组成人员和记录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人可以发表意见;(五)听证组成人员就案件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六)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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