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青政办〔2023〕62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为便于各地和有关单位了解掌握《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现作如下解读。
一、重要意义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全面加强和规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保障畜禽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出台背景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是动物疫情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高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基本原则和行动指南。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疫情时有发生,对动物种群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和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原有的相关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动物疫情防控管理工作需要。2020年,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颁布实施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的多次重新修订,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应对和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提供了新的指引,明确了新的方向。针对当前动物疫情防控新形势和应急处置要求,科学补充完善《应急预案》成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必然要求。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出台过程
在遵照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等相关实施方案,借鉴其他省区经验做法,总结了8.18大通山洪灾后动物防疫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于2022年10月组织对原《青海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起草《应急预案》(初稿),及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形成《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12月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论证,2023年7月,印发至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应急预案》(送审稿),报请省政府研究同意后,于2023年8月16日正式印发实施。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工作。
六、主要内容
修订后预案共设置7个章节。
总则 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4部分。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了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和应急处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预警和信息报告 对预警分级、监测与预警、信息报告的原则、报告时限和程序、报告的内容与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应急处置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按照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的程序和措施。
应急保障 对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技术保障、宣传和培训进行了分工并明确了各自职责。
善后处理 对灾害评估、奖惩、灾害补偿、抚恤补助、恢复生产、社会捐助等作出说明。
附则 包括单项预案制定、名词术语、预案解释和预案实施时间。
七、重要举措调整情况
(一)扩大了《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增加了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工作内容。
(二)补充完善了在预警和信息报告中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应急处置报告的机构、人员、程序和内容等。
(三)结合我省实际,对疫情等级划分尤其是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等级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启动不同响应等级的各类情况。
八、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重大自然灾害:指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或现象。灾种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