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3〕51号,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水土保持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党的二十大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省生态地位突出,生态环境脆弱,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省份之一。省委省政府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高位推动、科学谋划、统筹协调,多措并举推进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持续呈现“双下降”态势。但由于水土流失监管制度不健全,个别地区违法违规等问题仍有发生。亟需省级层面系统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等工作,全面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优化保障措施,助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战略实施,制定出台《意见》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青海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
三、主要内容
《意见》从3个部分明确了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线路图和任务书。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工作目标: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显著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社会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900平方公里以上(其中水利部门1800平方公里,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6100平方公里),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77.6%。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78.94%,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从4个方面安排了34项工作任务。
一是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通过建立目标体系、抓好水土流失源头防控、科学划定重点防治区、统筹水土流失防治、筑牢国家生态保护屏障、强化预防保护、实现系统治理、加强农田生态系统保护、推动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等9条政策措施,强化预防保护。
二是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提出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过程监管、健全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推进司法联动、加强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建设、落实企业责任、落实水土保持“一岗双责”、强化执纪问责等13条政策措施,加大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力度。
三是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提出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顶层设计、推进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加快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推进东部农业区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淤地坝建设和安全运行管理等5条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
四是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健全水土保持规划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加强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理、严格考核问责、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站网体系、持续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落实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制度、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等8条政策措施,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宣传教育等4条政策措施,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建立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保障新时代青海省水土保持工作落到实处。
四、《意见》的特点
一是紧跟文件精神。对标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关于贯彻落实好中央决策部署的批示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将小流域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以规划为引领、以流域水系为单元,整沟、整村、整乡、整县一体化推进,同时,积极探索推广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丰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内涵,持续提升水土保持服务功能。
二是加强政策集成。组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专家研讨,并与水利部有关司局充分衔接,提出针对性举措。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省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重大政策研究,协调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三是体现省情特色。立足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和黑河等江河发源地,是我国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是维系高原生态系统和周边地区生态平衡的安全屏障,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等特点,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列入重点工作任务范围,提出在水土流失严重和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对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依规开展水土流失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工作,切实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重大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