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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1-04 17:45 来源: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2〕9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规划、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的全过程,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内容、程序、重点领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了社会资本可通过多种方式在生态修复中获得收益。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实施意见》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围绕坚定不移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规划引领、规范运作、改革创新”原则,激活释放政策红利,构建“谁修复、谁受益”市场机制,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美丽青海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社会资本的参与机制有哪些?

一是参与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活动。

二是参与方式。明确可以选择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3种参与方式。

三是参与程序。提出了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择优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规范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等参与程序。为社会资本充分掌握信息、理性分析研判、公平公正公开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了保障。

四、社会资本的参与领域有哪些?

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领域和方向,对部分内容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进行了优化调整。在综合考虑我省生产、生活、生态各类国土空间、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生态要素关联性的基础上,从生态系统的角度,明确了社会资本可以参与草原、森林、河湖、湿地、冰川雪山冻土、荒漠化和沙化土地、自然保护地、农田、城镇、矿山等各种类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探索发展生态产业。

五、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中的支持政策和近年来中央和省级有关支持各类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主要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方面梳理提出了支持政策。

(一)规划管控。各市州、县级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有关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确定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和重点项目,使社会资本投资的方向更加明确,投资预期更加明显,能够清晰地预测评估项目风险和盈利水平。

(二)产权激励。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简化程序、优化政策等手段,使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的获得、使用等方面,得到适度的政策支持,激发其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

一是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开发生态产业。

二是社会资本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该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在同等条件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拟用于非营利性的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是社会资本修复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兴办企业时,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是社会资本修复的国有农用地,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协议形式确定收益。

五是社会资本修复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社会资本投资主体。

六是修复后形成的相关可交易指标(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按照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交易。

(三)资源利用。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在实施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保障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合理收益。

(四)财税支持。发挥财政引导和带动作用,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落实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和补偿补助政策。

(五)绿色金融。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

六、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组织保障措施有哪些?

主要是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服务保障提出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强化工作统筹,完善配套措施,细化操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提高服务效率。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执法,简化项目审查审批流程,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修复技术和模式。

三是做好宣传引导。加大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传播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生态保护修复事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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