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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7-22 17:30 来源: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现将《关于严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意见》(青政办〔2022〕54号,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作出安排部署。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作出制度性安排。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危险废物监管改革目标和工作任务。青海地处三江之源,是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责任重大而艰巨,积极有效防范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对于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2022年5月,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从把握“国之大者”重大要求、“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出发,全面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锚定建设绿色发展、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目标,认真研判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形势,在吃透国家政策规定与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的基础上,结合省情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严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意见》。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各市州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建议,并由省司法厅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经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于2022年7月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意见》总体框架设定为6个部分14条内容。

(一)总体要求。提出,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区域内处置需求,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的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收集全覆盖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体系,建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风险严控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二)严禁严控转入。

1.明确严禁跨省转入四类危险废物:一是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二是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三是环境风险高、综合利用率低、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没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四是危险废物中重金属(汞、砷、铅、铬、镉)含量与接收单位环评报告所列原料严重不符的。

2.限定转入利用规模。明确省内危险废物利用企业(指对我省重点工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在循环经济产业链中占有重要份额、有助于推动工业生产循环补链的下游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应以处置省内危险废物为主,并严格控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规模。控制规模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另行规定。

3.严格转入接收审查。要求各市州和相关部门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监管,健全管理台帐,对确需跨省转入可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先由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再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从严审查。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7种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出具同意接收意见,相关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接收省外转入业务。

(三)加强源头管控。

4.严把项目准入。明确要求新改扩建项目须严格履行环保、安全、规划、住建、消防、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强调,地方在项目立项审批时,须与现有项目资源耦合、利用处置能力匹配,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无法就近处置且出路难的项目,严格准入。禁止审批工业园区以外以焚烧、填埋为主的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和省内综合利用能力过剩项目。

5.推进源头减量。提高加强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支持危险废物内部资源化利用。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利用处置设施。推动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淘汰综合利用企业的落后产能,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提档升级。

(四)统筹利用处置。

6.优化建设布局。有计划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制定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完善处置能力建设布局,推动建立“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市州间协同合作”的处置体系。加快建成市州和县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7.完善应急响应。明确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严格按照《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适用范围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纳入市州和县级政府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

8.强化协同处置。提出要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区域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按规定做好区域危险废物协同处置工作。

(五)强化风险防控。

9.全程跟进监管。主要是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实施危险废物风险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督促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排污许可等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强化转移过程联防联动监管。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重点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和相应资金往来抽样审计,推进规范管理。

10.严惩环境违法。强调要坚决依法打击非法转运、倾倒、填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协同联动。依法重拳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快建立智能闭环监管系统,防范杜绝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

11.提升队伍能力。指出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和污染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意见》顺利实施,明确压实各方责任、强化督察问责、营造良好氛围等保障措施。

三、《意见》出台的意义

《意见》的印发,既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和党中央改革任务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举措,对强化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格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入,优化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水平,高标准创建“洁净青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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