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青政办〔2022〕53号,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大要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不断加强土地管理,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决定在全省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省自然资源厅在吃透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要求,深入调研摸清实情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方案》,初稿形成后,及时征求了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建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方案》的基本框架
《方案》共6个部分。
第1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力争到2022年12月底前,各市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25%以上”的工作目标。
第2部分,明确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范围。批而未供土地,是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市州政府、县级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闲置土地,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2个月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2个月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3部分,工作任务。安排了摸清底数、分类处置两项工作任务,并提出了工作要求。
第4部分,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整治措施。对于批而未供土地,提出了五项工作措施,即推动调整利用、加强供地信息及数据填报、确定供地主体、完善供地手续、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对于闲置土地,分类提出工作要求。一是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提出了督促企业动工开发、推动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盘活的要求。二是其他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提出了补齐闲置土地系统录入要件材料、消除动工障碍、收回或置换土地使用权、推动“涉法涉诉”案件处理的要求。
第5部分,实施步骤,包括摸排制定方案、加快处置及建立长效机制三个阶段,2022年7月31日前,制定方案;2022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加快处置;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建立长效机制。
第6部分,工作要求,强调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实行审批联动、开展督导考核。
三、《方案》的特点
(一)高标准、严要求。对标自然资源部下达的处置任务目标,《方案》提出全省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25%。针对工业园区批而未供土地基数较大的情况,明确要求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所辖工业园区处置率要达到本辖区的40%以上。督促各地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的观念,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分类处置,措施得当。《方案》研究提出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整治措施。其中,针对批而未供土地,从加快供应、完善手续、撤销批准文件等三个方面,分类细化处置措施共5条,尤其是明确对2019年以前不具备供地条件的项目,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继续有效,打消了各地、各工业园区对撤销批准文件的顾虑;针对闲置土地,从加快推动企业自身原因和其他原因闲置土地处置两个方面,细化完善6条处置措施。
(三)安排合理,行动有序。专项行动为期半年,自7月开始,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一是制定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31日前,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二是加快处置,各市州政府要针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未供原因和闲置原因,制定处置方案,实行清单管理,处置一宗、销号一宗。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在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健全机制体制,研究制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推动解决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问题。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调研督导。《方案》明确了各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及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工信、住建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采取硬措施、硬办法,有效推进处置工作。一是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暂停受理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的新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二是对未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目标的地区,调减该地区建设用地规划规模指标。三是因供地率达不到要求等原因被暂停受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的地区,盘活与拟上报批次用地等面积的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后,方可予以受理用地申请。四是为坚决遏制新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各市、县政府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承诺在批准用地后半年内完成供地,到期未履行承诺的,暂停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五是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纳入对市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