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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露天矿山监督管理若干措施》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4-15 17:50 来源: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露天矿山监督管理若干措施》(青政办〔20222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要求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工作安排,我省组织开展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各市、州政府结合扫黑除恶专项、环保督察和各类保护地矿业权清理退出等工作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矿山情况、依法开展综合整治,并多方筹集资金结合山水林田湖草沙冰、全省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等对部分责任主体灭失废弃露天矿山进行了恢复治理。为切实加强露天矿山开采常态化监督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责任,巩固生态环境保护成果,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围绕露天矿山开采环境准入标准、矿山升级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等内容,在深入调研摸清基层实情,结合国家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露天矿山监督管理若干措施》,广泛征求有关地区和单位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出台《若干措施》的意义

《若干措施》的印发标志着我省露天矿山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为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矿业开发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适用范围

《若干措施》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已设立和新设立露天矿山监督管理。

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由5部分12条组成。

第一部分,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合理规划开采布局。一是加强重点区域和矿种管控。进一步明确禁止审批建设露天矿山和限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各类情形,目的是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露天矿山总数。二是强化露天矿山规划布局。综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矿产资源分布和市场需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发展,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和可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做好露天矿山的规划布局管控。三是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按照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布局发展要求,严格执行露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

第二部分,加强源头管理管控,严格落实准入条件。一是落实新设立露天矿山准入条件。从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以及“净矿”出让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新立露天矿山项目准入条件,要求从严审批和慎重选择露天开采方式。二是严格已设立露天矿山项目管理。对已设露天矿山要高标准、严要求管理,凡是达不到要求的,该整改的整改,该整合的整合,该关闭的关闭。

第三部分,提升开采利用水平,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一是提升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督促、引导、鼓励露天矿山企业提质改造,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降低环境保护压力。二是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要求将绿色矿山建设政策和行业规范标准等贯穿到露天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第四部分,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持续推进生态修复。一是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监督露天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全过程落实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二是实施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各市(州)、县级政府加强对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和遗留污染源治理,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第五部分,压实监管主体责任,强化执法监察力度。一是健全联动机制。各市州、县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会商、会审联动监管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推进的工作格局。二是强化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露天矿山开展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管。三是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污染环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实施时间

《若干措施》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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