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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9-02 11:13 来源: 青海省民政厅

20217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5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国家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服务监管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2020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作出安排部署。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引导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确保《意见》精神落地落实,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由省民政厅牵头,在广泛调研、深入领会和吃透国家精神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修改完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制定原则

(一)坚持对标对表,立足省情实际。《若干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意见》要求,对《意见》涉及的政策点进行了系统梳理提炼,对标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现状,逐项细化具体工作,增强操作性。

(二)坚持问题导向,破解难点堵点。《若干措施》以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的新情况,研究提出能操作可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增强政策的系统性和稳定性。

(三)坚持创新思路,注重协同配合。《若干措施》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的协同协作,构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格局。

三、出台意义

《若干措施》是养老服务领域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是落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实际步骤,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抓手,有利于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激发养老服务活力,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对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4部分、19项内容,明确“监管什么、谁来监管、怎么监管”三个核心问题。

第一部分: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明确7个方面监管重点,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一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加强资金监管,加强对涉及养老服务领域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医保基金、金融产品、政府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四是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引导养老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五是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引导养老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六是建立备案承诺制度,引导养老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七是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从政府、机构、行业、社会等4个方面入手,提出构建政府主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监管格局。一是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政策规划、制度标准、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发挥作用。二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养老机构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三是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鼓励支持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引导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四是营造社会监督环境,鼓励支持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第三部分: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从5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确保养老服务行业放的开、管得住。一是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二是建立清单监管机制,进一步梳理监管事项,健全监管流程,完善监管措施。三是加强信用监管机制,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守信者“无事不扰”,让失信者付出高昂成本。四是强化信息支撑,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五是强化标准规范引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第四部分:健全保障机制确保落实有效。从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引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3个方面提出贯彻落实要求,保障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落实落地,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并对相关部门综合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对养老服务全程综合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2019年国家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针对取消许可后的新情况,《若干措施》突出了过程监管、结果监管,完善了事前事中事后的配套监管制度,首次对养老服务机构业务范围登记、备案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机构退出等提出具体要求,进行了规范,确保养老服务行业放得开、管得住。

二是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方式进行了创新。《若干措施》提出了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加大信用记录的披露和应用。加强信息共享,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是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各方责任进行了明确。《若干措施》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优化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流程,构建了政府主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会商协调的大监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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