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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4-30 22:50 来源: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关于《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青政办〔202127号),就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必要性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近年来,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推进,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但仍存在部分行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偏多、标准偏高、行为不规范,部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不断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投入补助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27号)要求,我省自2021年3月2日起取消供水环节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取消供水企业在供水过程中收取的二次加压费、停水损失费;取消各地违规设立的水源建设费(水源建设基金)等。取消供电环节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取消供气环节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取消供暖环节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二)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行为。

1.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政府部门、相关机构不得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除明确的法定依据和政策依据之外,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得加征其它收费。供电环节中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按照我省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2.规范水电气暖企业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工程建设安装收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且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建设部门制定的《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相关安装企业要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统一纳入建设成本,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完成户表改造、实行抄表到户的供电、供水、供气输配管网(含建筑区红线内的公共输配管网至用户表计部分)运行维护费用统一纳入输配成本,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利用房屋维修基金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通过预付费形式缴费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包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用户免费提供首张预付费充值卡;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等个人原因需要补卡的,可据实向用户收取制卡成本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检定计量装置进行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用户根据自身特殊需求对原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网、管线进行改造、重新安装的,相关企业按照《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核算成本后,与用户经协商签订合同据实收取相关费用。

3.规范转供体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加大户表改造力度,逐步实现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并出具票据。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终端销售价格收取费用;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司、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转供体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所用的水电气暖、运行维护和损耗等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物业公司、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水电气暖费用收支情况,保障用户知情权,让用户明白消费。有关机构、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代收水电气暖费用时加收任何其它费用。有关服务企业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规范特许经营收费。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补偿收入的,最迟于2023年前逐步取消,相关费用可通过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方式解决,具体时间由各地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提升企业公共服务水平。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要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认真按照我省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要求,制定户表改造计划,积极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扩大阶梯价格制度覆盖面,切实达到通过实施阶梯价格制度促进节约资源的根本要求。

(二)完善行业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新建商品房按照规定达到供电、供水、供气抄表到户的建设要求。

(三)加强公共设施规划建设。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管网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储备土地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应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减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

(四)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建立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建设安装环节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有资质的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建设安装业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当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鼓励水、电、气、暖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

(五)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相关部门、各地区要根据本次清理规范工作要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要修改的,要及时提出修改建议,争取早日纳入修改计划,维护法制统一。要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明确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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