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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1-21 18:25 来源: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省情实际,认真贯彻国办发〔2020〕27号文件要求,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举措》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实施意见》,从4个部分细化提出了24条具体政策措施,并逐条明确了责任单位。

第一部分,拓宽发展渠道扩大灵活就业空间,共9条具体措施。一是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提出为新办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网通办”服务和鼓励各市州积极发展小店经济、兴办早市夜市等措施。二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提出支持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及刑满释放人员等10类人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三是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提出加大对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家政服务等行业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四是落实减税便民政策。通过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五是落实创业奖补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六是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大政府购买养老等服务投入力度,推动开发一批养老、托幼等服务岗位,吸纳劳动者就业。七是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按规定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八是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微商、电商等网络零售和网约车、外卖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和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积极引进知名电商平台入驻青海,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九是推进“互联网+”服务灵活就业。提出加快推动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灵活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部分,支持自主创业优化灵活就业环境,共5条具体措施。一是优化灵活就业审批管理服务。提出: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落实个体经营豁免登记规定,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二是取消有关收费降低灵活就业成本。提出落实国家取消涉及灵活就业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三是提供低成本场地减轻灵活就业场租负担。通过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摸排城乡社区闲置空间免费提供用于个体经营等措施,减轻灵活就业人员负担。四是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推动灵活就业。提出做好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发布工作、举办专场招聘会、实施“送政策、送岗位、送补贴、送培训”专项活动、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服务、鼓励劳务经纪人带动就业等措施。同时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洽谈。五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提出全面推行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同时,实行柔性城市执法管理,支持灵活经营。

第三部分,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灵活就业服务,共7条具体措施。一是增强创业和技能培训针对性。提出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线上培训平台,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创新培训方式,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及时支付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二是健全平台企业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保障。三是依法开展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权益保障。四是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工作。五是落实灵活就业人员阶段性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提出对于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到账当年开始计息。六是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救助力度。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落实一次性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政策。七是做好新职业培训和统计工作。

第四部分,加强组织实施保障灵活就业发展,共3条具体措施。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灵活就业组织领导,做好灵活就业激励督导工作,努力营造鼓励支持灵活就业的良好氛围,确保支持灵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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