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解读 > 部门解读

《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0-09 23:05 来源: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采用区片综合地价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为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结合省情实际,调整更新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改变了以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兼顾的补偿方式,规定统一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是以区位、土地产值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的,包括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010年我省首次实施了《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青政〔2010〕26号),2015年调整更新公布了《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政〔2015〕61号),至今已超过4年。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亟待调整更新。为此,《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需尽快发布实施。

二、制定程序

2019年12月底,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青海省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根据工作安排,有序推进工作。

(一)合理划定区片。在充分收集资料、汇总、整理的基础上,根据条件相近的原则,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多因素综合评价,以县域为单位划分为一个或几个区片,作为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划定区片原则上不打破村级行政界线,将同一乡镇的多个行政村归并为一个区片,或将不同乡镇的多个行政村归并为一个区片;确有必要的,依据河流、道路等现状地物确定区片边界。区片初步划定后,与全省45个县级行政区逐县进行了对接,得到认可后确定了区片。区片划定中对湟中区提出的按西宁主城区确定的意见,以及互助、门源、天峻等县提高区片等级的意见未予采纳。主要考虑新旧标准衔接和与相邻条件相近地区统筹平衡。

(二)测算区片综合地价。根据划定区片的不同条件,采用农用地价格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综合测算。在保证区片综合地价适应当前社会发展水平,不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考虑农用地类型和质量差异的因素,同时与原征地标准相对保持一致,对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设定地类调节系数,初步测算出新划定区片的综合地价。

(三)征求意见组织听证。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初步确定后,按制定规程要求发各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同时送各市州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等11个省直部门征求意见。

(四)审核上报。区片综合地价初步成果修改完善后,报请省政府审定发布。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标准。全省4146个行政村共划为111个区片,划分I-XⅢ共13个级别。西宁市、湟源县、湟中县、大通县、互助县、平安区、乐都区、民和县、共和县、贵德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12 个已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继续沿用, 其他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地区按耕地20倍标准转换成区片综合地价(新旧标准对比附后)。与2015年征地标准相比,此次区片综合地价总体保持稳定,局部略有涨幅,原因有两个:

1、少量行政村区片和级别就高调整。涉及调整的行政村共373个,占全省的9%。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西宁市(四区)64个村在原区片中未全部划入,此次按照不打破村界原则,标准就高不就低,将其归并至原划定较高区片;二是同德县巴沟乡15个村因实施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质量有明显提高,将其区片提升一个等级;三是2015年标准中,相邻两村条件相当,但征地标准有明显差异,对标准低的村进行调整。如贵德县尕让乡松巴村(原标准为2.64万元/亩)与阿言麦、俄加、尕让等村相邻,基本条件相当,此次一并划为X区片(3.12万元/亩);平安区平安镇沈家村、白家村(原标准为5.75万元/亩)与红岭新村、中村、西村、南村等村相邻,条件相当,此次一并划为Ⅲ区片(7.41万元/亩)。同时个别村存在的插花地,划入土地所处行政村区片。如湟中区佐署村与城西区阴山堂村相邻,湟中区在城西区的插花地,划入西宁区片。

2、草地由统一年产值实行综合地价后涨幅较高。2015年征地标准中牧草地按其统一年产值的11倍制定,标准为1276-2365元/亩,此次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后,补偿标准为1280-2500元/亩,各级别金额增加不多,但部分地区存在调入高一级别区片的情况。建设项目中涉及草地多的征地补偿费用有所上涨。

(二)特殊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适用本标准;考虑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存在明显差异,以及新旧标准合理衔接,明确除青政〔2015〕61号文已确定实施区片综合地价的范围外,在征地时按面积比例加权设定地类调整系数调节区片综合地价:林地设定调节系数为0.3,牧草地按0.03-0.08的系数测算后分2400元、2050元、1820元、1280元四段确定补偿标准;未利用地调节系数为0.05;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对比见附表)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按照规定须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即在征地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民之间对补偿款的分配比例。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我省征地补偿费一直是全额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的实际,设定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2:8。

(四)青苗补偿。按2015年征地标准确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1倍计算,Ⅰ-Ⅴ区片按2500元/亩计算,Ⅵ-XIII区片按区片综合地价的0.05倍计算。

(五)新旧标准衔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标准公布实施期间,省政府受理且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青ICP备08000030号 中文域名:青海省人民政府.政务 Copyright © 2007-2020 青海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