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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7-06 15:05 来源: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0〕4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短缺药品是指依法经过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在一定区域内不能满足临床当前或者预期用量需求,并因供应不充分极易产生重大临床风险的药品。

近年来,药品短缺问题日益严重,世界卫生组织研究报告表明药品短缺问题在各国普遍存在,有21个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受到影响。药品短缺问题给临床抢救和治疗带来的不便与困难,已经影响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7年我省着手开始解决短缺药品保障工作,制定了《青海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方案》、建立了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工作机制,采取协商调剂、优化医疗机构库存、常态储备等措施有效提升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面临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不够及时灵敏,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有待完善,部分已出台措施尚需落实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短缺药品的保供稳价工作。

二、编制过程和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立足我省实际,《实施意见》编制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要点:一是突出各级医疗机构作为短缺药品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短缺药品管理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分析、上报短缺药品信息,研判预警短缺药品趋势,指导药品采购部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对已经产生的临床短缺药品,要积极主动作为,采取向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向供货企业搜寻采购,商询省级医药储备企业,分析评估短缺药品信息、遴选替代药品等方式保障临床用药需求。二是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落实《青海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拨付专项资金,将短缺药品纳入省级医药储备。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动态调整年度短缺药品清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较先进和诚信等级较高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储备任务。三是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

三、主要内容

《青海省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共分三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等。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共16条。

1.加强短缺药品协同监测。依托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青海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建立协同监测机制。

2.提高有效供给能力。遵循省、市(州)、县三级分级预警和逐级处置工作原则,做好短缺药品应对处置工作。

3.提高短缺药品处置效率。通过培育小品种药集中生产基地、开展短缺药品省级医药储备工作、组织临时进口采购等方式来提高短缺药品处置效率。

4.做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通过制定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对临床用药进行预警,并指导省级短缺药品储备工作。

5.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对于省级年度短缺药品清单和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在产品种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产的,实施停产报告制度。

6.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自主报价。

7.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在药品未挂网前,医疗机构可与能供货的生产企业直接议价,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月使用量进行临时采购。

8.严格药品采购履约管理。严格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对不履约行为按合同规定进行惩戒。推动医疗机构按合同及时结算药品货款、医保基金及时支付药品费用。

9.优化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了医疗机构在短缺药品信息采集、分析、上报以及替代遴选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10.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落实《青海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年度短缺药品清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选择药品经营企业承担储备任务。需要调用短缺药品的医疗机构和地区,依程序调用储备短缺药品。

11.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水平。促进小品种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推动制剂企业联合原料药企业组成供应联盟,运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等方式,支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升。

12.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13.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了解情况并提示预警。

14.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等情况的药品,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息披露、暂停挂网等措施,坚决予以约束。

15.加大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执法力度。加大对原料药生产企业擅自提高政府定价、签订垄断协议等限制竞争和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

16.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采取公开曝光、暂停非正常涨价药品的挂网采购资格、失信惩戒等措施,使药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遏制。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通过做好定期报告工作、强化监督问责、加强宣传引导,做好短缺药品的保供稳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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