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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6-18 17:11 来源: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制定背景

年初以来,为积极应对疫情冲击影响,加速推进重大项目开复工建设,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经济社会发展攻坚战,省发改委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一方面全力推进投资“审批破冰”工程政策落地,建成投运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二期,依托平台开展“不见面”并联审批;另一方面,创新开展 “集中审批周”活动,对重大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在线调度督促,确保审批工作高效推进。在此基础上,努力打造审批新亮点,积极探索“容缺+承诺制”审批新机制,进一步优化流程、压减时限,确保重大项目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为做好“容缺+承诺制”审批制度设计,我们按照投资“审批破冰”工程既定部署,结合“集中审批周”取得的经验,对审批事项进行了再摸底、申报材料进行了再简化、办理流程进行了再优化。4月上旬,对照国家要求,结合外省经验,形成了《指导意见》,5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结构上共分4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重大意义。主要阐述了开展投资“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一系列决策部署,围绕深化推进投资“审批破冰”工程,以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为衡量标准,依托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推行“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努力创新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模式,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提速增效,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持续创新,进一步打造青海优化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升级版”。

——第二部分为主要内容。明确了“容缺+承诺制”审批办理模式,以清单方式列明容缺事项,申请人承诺后开展容缺受理。“容缺+承诺制”审批适用具体审批事项不限于清单所列事项;容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资信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其他辅助材料等。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容缺+承诺制”审批时,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容缺材料清单、承诺事项等内容。

——第三部分为办理流程。按照“申请—承诺—接件—办理”的流程开展容缺审批。

申请阶段,申请人提出“容缺+承诺制”审批申请,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容缺审批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可容缺的申报材料及其补齐要求、补齐时限等内容。

承诺阶段,对符合“容缺+承诺制”审批条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审批部门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容缺材料应当于项目开工建设之前补齐并提交审批部门。补齐材料符合要求的,经审批部门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未补齐容缺材料且未取得正式审批文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接件阶段,对申请人提供的主审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已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接件并受理。项目主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审批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

办理阶段,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容缺审批不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偏纠正的,审批部门应当出具明确的意见,并视同为初审批准。项目单位补齐容缺材料,经审查未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审批部门应当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容缺审批可能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审批部门可出具不予容缺审批的意见。项目单位已作出承诺,但审批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出具审核意见的,该审批事项视同为“强制容缺”事项,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默认为审批通过。

退件阶段,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审批部门按退办件处理。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容缺+承诺制”审批办理模式。

惩戒方面,申请人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按承诺提交符合规定的容缺材料。补齐材料不符合要求,且与原承诺严重不符,对容缺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原容缺审批作废,审批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产生的后果和相应法律责任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信息将纳入失信主体黑名单,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进行公示,今后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容缺申请。

——第四部分为组织保障。主要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动态监管、开展业务培训、总结推广经验等,有力保障试点改革顺利推进。

总体看,《指导意见》以新思路新方法贯彻了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全省投资项目 “容缺+承诺制”审批事项30项。《指导意见》实施后,将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方便企业和项目单位办事、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加力提速项目落地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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